第1.0.6條:“公路用地範圍為公路路堤兩側排水溝外邊緣(無排水溝時為路堤或者護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塹坡頂截水溝外邊緣(無截水溝為坡頂)以外不小於1m範圍內的土地;在有條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不小於3m、二級公路不小於2m範圍內的土地為公路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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