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助收入

財政補助收入

是指事業單位直接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和通過主管部門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包括正常經費和專項資金。在我國傳統的預算體制和行政事業單位預算會計制度下,該資金也稱為經費,收到的該筆資金稱為撥入經費。

概念


報表列示:列示於收入支出表收入項下。

內容

僅包括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領取的無須單獨報賬的預算內資金。
(1)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利用非財政補助資金,如事業收入、經營收入或附屬單位繳款補助附屬單位的正常業務的資金,應作為附屬單位的上級補助收入,不能作為財政補助收入;
(2)撥入的財政補助限定專門用途且要求事業單位單獨核算並報賬時,不能作為該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而應作為撥入專款;
(3)國家對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不包括在財政補助收入中。

管理

性質:國家預算資金的一部分。
管理方式:為加強預算資金的管理,主管會計單位應編報季度分月款計劃。在申請當期財政補助時,應分“款”、“項”填寫“預算經費請撥單”,報同級財政部門。事業單位在管理和使用中必須遵循這些規定和要求,做到按計劃控制用款,按資金用途用款。

劃撥

過去我國財政補助收入的領撥方式分為兩種方式,即劃撥資金和限額撥款。劃撥資金方式也稱實撥資金方式,其特點是,上級單位按預算用款單位撥給資金,用款單位收到所撥資金后即可使用。限額撥款方式的特點是,用款單位可在撥給的經費限額內支用款項,但在預算資金仍保留在財政金庫中,月末根據限額支出數才從財政金庫中撥出。由於限額撥款方式下,各單位的用款平時由銀行墊付,月末根據限額支出數統一結算,如果財政存款不足,有可能佔用信貸資金,目前我國已取消這種撥款方式。財政補助收入的領撥一律採用劃撥資金的方式。

領撥程度

主管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同有財政部門直接撥付;二級事業單位的財政補助收入由財政部門先撥付給同級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再由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按照批准的預算和用款進度撥付給事業單位。

歷史發展


我國傳統預算體制下,按照事業單位的收入和支出情況,國家對事業單位採取三種不同的預算資金供應管理方式:對沒有事業收入和收入不經常、不固定的事業單位實行全額預算制;對有經常性的、固定性業務收入的事業單位實行差額預算制;對提供一定產品或勞務的有固定收入的事業單位實行自收自支制。根據新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國家取消了三種預算資金供應方式的劃分,對事業單位的事業補助撥款實行統一的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事業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定向補助可以為零。

核算


設置“財政補助收入”科目。實際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貸記本科目;繳回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年終結賬時,將本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本科目。年終結賬后,本科目無餘額。本科目應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的“款”級科目設置明細賬。
具體核算過程:
1.實行國庫統一收付制度,財政直接支付的核算
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業單位對於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應於收到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委託代理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時,按入賬通知書中標明的金額確認收入。賬務處理如下:
(1)對於由財政直接支付的工資:
借:事業支出
貸:應付工資
借:應付工資
貸:財政補助收入
(2)對於由財政直接支付的購買材料、服務的款項:
借:材料
事業支出
貸:財政補助收入
(3)對於由財政直接支付的購置固定資產的款項
借:事業支出
貸:財政補助收入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2.實行國庫統一收付制度,財政授權支付的核算
在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行政事業單位應於收到代理銀行蓋章的“授權支付到賬通知書”時,按到賬通知書標明的額度確認收入。賬務處理如下:事業單位應設置“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
(1)收到“授權支付到賬通知書”后,根據通知書所列數額
借: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貸:財政補助收入
(2)事業單位購買物品、服務等支用額度時
借:事業支出、材料
貸: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
屬於購入固定資產的
借:固定資產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確認與計量


財政補助收入的確認與計量:
事業單位財政補助收入有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和財政實撥資金三種方式。三種支付方式業務流程不同,事業單位財政補助收入的確認與計量原則也有所差異。
1. 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財政補助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在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取得財政補助的程序是:事業單位在需要支付財政資金時,應根據部門預算和用款計劃向財政部門提出直接支付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通過財政零餘額賬戶直接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因此,事業單位應在收到財政部門委託財政零餘額賬戶代理銀行轉來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時,按照財政實際支付的金額確認財政補助收入。即財政直接支付方式下,事業單位在實際使用了財政資金的同時確認財政補助收入。
2. 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財政補助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在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取得財政補助收入的程序是:事業單位根據部門預算和用款計劃,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向財政部門申請財政授權支付用款額度。經過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下達到事業單位零餘額賬戶代理銀行。在財政授權支付方式下事業單位收到的用款額度,可以用於結算和支付。因此,事業單位在收到單位的零餘額賬戶代理銀行轉來的財政授權支付到賬通知書時,按照通知書上所列的用款額度確認財政補助收入。事業單位收到的用款額度不是實際的貨幣資金,在商業銀行開設的單位零餘額賬戶不是實存資金賬戶,是一個過渡性的待結算賬戶。
3. 財政實撥資金方式下財政補助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在財政實撥資金方式下,取得財政補助收入的程序是:事業單位根據部門預算和用款計劃,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向財政部門提出資金撥入請求。經過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財政資金直接撥入事業單位的開戶銀行。因此,事業單位在收到單位的開戶銀行轉來的收款通知書時,按照通知書上所列的收款金額確認財政補助收入。在財政實撥資金方式下,事業單位收到的是貨幣資金,在商業銀行開設的是實存資金賬戶。

區別


財政補助收入

財政補助收入是指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係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科目;繳回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平時“財政補助收入”科目貸方餘額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期末,將“財政補助收入”科目貸方餘額全數轉入“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財政補助收入”科目,貸記“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年終結賬時,將上述財政補助收入結轉后,按有關規定將財政補助結轉餘額轉入財政補助結餘科目。

上級補助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非財政的補助。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上級補助收入”科目。年度終了,將“上級補助收入”科目餘額全數轉入“事業結餘”科目,借記“上級補助收入”科目,貸記“事業結餘”科目。

規定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與 財政補助收入相關部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第十條 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關於事業單位預算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中與 財政補助收入相關部分
財政補助收入只能用於安排事業支出,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含預算外資金收入)、和其他收入也應用於安排事業支出,另有規定的除外。專項資金安排的支出項目,應作詳細說明。
事業單位需用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預算外資金)安排自籌基本建設的應按程序立項報批。
對收入預算,應明確核定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含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經營收入等各項收入指標。
對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實行收入上繳辦法的事業單位,應核定其上繳上級支出數額。
預算外資金收入,應按照預算內、外資金結合使用的要求,與財政補助收入一併核定,統一下達。其數額應結合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狀況、事業單位納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及按規定實行結餘上繳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數額確定。
財政補助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應首先用於工資等人員支出以及必不可少的業務和設備購置開支。必須指定支出用途的,財政部門在核批事業單位收支預算時,應予以明確。
事業單位在預算執行中要嚴格控制各項支出。各項支出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財務規章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不得隨意改變資金用途和支出規模。財政補助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有指定用途的,應按規定的支出項目開支。
事業單位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一般不予調整。但因為上級下達的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