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銀庄頭亦稱“銀兩庄頭”。內務府三旗銀兩庄頭處及八旗王公等府所屬銀庄之管理者。
亦稱“銀兩庄頭”。內務府三旗銀兩庄頭處及八旗王公等府所屬銀庄之管理者。清制,順治初年京畿百姓帶地投充旗下各以其地設庄納銀者,或後來承領入官地畝設庄納銀者,皆為納銀庄頭。每庄額設一人,負責管理壯丁生產,按一定數額交納租銀。凡庄頭正常出缺,由其子弟親族人等頂補;如系緣罪革退,則委官查勘其地,分別等級,上地著庄頭、投充人等子弟及壯丁內情願帶完舊欠者頂補,中地著庄頭、投充人子弟及壯丁內家道殷實者承替,下地則按地畝肥瘠議定租額著投充人等子弟及壯丁內願意領種者承種納租。康熙五十五年(1716)后,納銀庄頭子弟俱准參加考試,出仕為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