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承擔食品生產經營者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以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風險,保障消費者權益。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保障項目:詳見條款
繳費方式: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適用人群:從事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的經營者
投保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登記註冊,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或餐飲服務的企業
一、自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終止日止的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食品,或者現場提供與其營業性質相符的食品時,因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摻有異物,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發生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費用,本公司在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為促進食品生產行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及食品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食品生產秩序和食品安全,特開辦本保險。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登記註冊,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或餐飲服務的企業均可投保本保險,成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自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終止日止的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列明的經營場所內生產、銷售食品,或者現場提供與其營業性質相符的食品時,因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摻有異物,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四條發生本條款第三條列明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費用,本公司在本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說明: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督促保險機構健全完善事前、事中、事後服務體系,更好地維護參保的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利益,助推食品安全工作,促進全省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長遠發展,形成生產經營主體自覺參保、主動投保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