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頭癌

胰頭癌

胰頭癌是一種發病隱匿,進展迅速,治療效果及預后極差的消化道惡性腫瘤。本病與遺傳、吸煙、肥胖、酗酒、慢性胰腺炎、糖尿病、苯胺及苯類化合物接觸史等多種危險因素有關。本病常見的臨床表現是上腹部疼痛、飽脹不適,皮膚及鞏膜黃染,大小便異常、食慾降低、消瘦抑鬱、焦慮、個性狂躁等。胰頭癌需要手術治療,並聯合化療、放療和免疫治療等綜合治療手段。經治療后可以控制病情,但易轉移和複發。胰頭癌早期診斷困難,80%發現時多已屬中晚期,手術切除率約為20%,預后很差。

就診科室


● 消化內科或內科、腫瘤科。

病因


● 胰頭癌由多種危險因素造成。
● 遺傳因素。
● 肥胖。
● 酗酒。
● 慢性胰腺炎。
● 糖尿病。
● 苯胺及苯類化合物接觸史。

癥狀


● 起病隱匿,進展迅速,臨床表現多樣。主要有以下表現。
● 上腹疼痛不適。
● 黃疸:黃疸的特點是進行性加重,膽道梗阻越完全,黃疸越深。可有小便深黃、大便陶土色、皮膚黃染、瘙癢。
● 消化道癥狀:食慾缺乏、腹脹、消化不良、便秘、腹瀉。
● 消瘦和乏力:因飲食減少、消化不良、睡眠不足和癌腫消耗等造成消瘦、乏力、體重下降,晚期可出現惡病質。
● 精神神經障礙:抑鬱、焦慮、狂躁。

檢查


● 確診胰頭癌需要做實驗室檢查、影像學檢查。

實驗室檢查

● 血清生化學檢查:通過了解血糖、膽紅素和酶化物的異常升高有助於診斷胰頭癌。
● 免疫學檢查:通過找到異常升高的血清學標記物,可作為胰頭癌的輔助診斷。

影像學檢查

● 影像學檢查是胰頭癌的定位和定性診斷,以及確定有無淋巴結轉移和遠處轉移的重要手段。
● CT:可確定胰腺腫瘤的性質、並能對腫瘤進行定位,可為診斷提供非常重要的影像學依據,尤其在術前對胰腺腫瘤可切除性評估具有重要意義。
● 磁共振成像(MRI)或磁共振膽胰管造影(MRCP):MRCP可了解胰頭癌梗阻部位和擴張程度。
● 內鏡超聲(EUS):為CT及MRI的重要補充,可發現小於1厘米的腫瘤,有助於鑒別腫物的良惡性。
● B型超聲:主要用於胰頭癌診斷的常規檢查。
● 正電子發射型計算機斷層成像(PET):主要用於鑒別診斷,評估有無轉移,以及判斷術后腫瘤有無複發。

診斷


● 醫生診斷本病主要依據病史、癥狀、輔助檢查等診斷本病。
● 病史:慢性胰腺炎、糖尿病、消化道疾病史、苯胺及苯類化合物接觸史,家族遺傳史。
● 癥狀:上腹疼痛、飽脹不適,黃疸、食慾降低和消瘦。
● 血清生化學檢查:血、尿澱粉酶的一過性升高,空腹或餐后血糖升高,糖耐量試驗有異常曲線。膽道梗阻時,血清總膽紅素和直接膽紅素升高,鹼性磷酸酶、轉氨酶也可輕度升高,尿膽紅素陽性。
● 免疫學檢查:血清學標記物CA19-9、CEA、CA12-5、CA24-2等升高,其中CA19-9的臨床意義較大。
● 影像學檢查:B超、CT、核磁共振成像顯示胰管擴張,胰頭部佔位性病變。

分型


● 90%的胰腺癌為導管腺癌,比較少見的類型有黏液性囊腺癌、腺泡細胞癌和腺鱗癌等。

鑒別診斷


● 胰頭癌易被誤診,臨床常需與壺腹癌、膽總管下端癌和十二直腸癌等壺腹周圍癌相鑒別。
● 如果出現上腹部疼痛不適、黃疸、消化道癥狀、消瘦、乏力,要及時去醫院就診,醫生通過檢查可排除其他疾病。

治療


● 主要目標是減輕患者的癥狀、防治疾病進行性轉移、擴散和進一步惡化。

手術治療

● 可切除胰腺癌:通過胰頭十二指腸切除術(Whipple手術)重建消化道。
● 可能切除胰腺癌:先行新輔助治療,再評估可否手術切除。
● 不可切除胰腺癌:通過介入治療解除梗阻。

化療

● 化療藥物有吉西他濱、氟尿嘧啶類和白蛋白紫杉醇等。

放療

● 運用射線治療,效果與放射線對胰頭癌的敏感性有關。

免疫治療

● 使用免疫檢查點抑製劑進行治療。

支持治療

● 對於不能耐受放化療者,可採用營養支持、緩解疼痛等最佳支持治療。

危害


● 中晚期腫瘤侵及腹腔神經叢,出現持續性劇烈腹痛,向腰背部放射,致不能平卧,常呈捲曲坐位,嚴重影響睡眠和飲食。
● 癌腫侵及十二指腸可出現上消化道梗阻或消化道出血。
● 患者因飲食減少、消化不良、睡眠不足和癌腫消耗等造成消瘦、乏力、體重下降,晚期可出現惡病質。
● 部分患者表現有抑鬱、焦慮、個性狂躁等精神神經障礙,其中以抑鬱最為常見。

轉移性


● 胰頭癌發展快,迅速出現周圍組織、淋巴結甚至遠處器官如肝、肺等轉移。

預后


● 胰頭癌早期診斷困難,80%發現時多已屬中晚期,手術切除率約為20%,預后很差。

預防


● 合理控制體重、加強體育鍛煉。
● 戒煙限酒。
● 積極治療糖尿病和慢性胰腺炎。
● 減少苯胺和苯類化合物的接觸。
● 如果出現上腹部疼痛不適、食欲不振、消瘦、乏力等癥狀應及時就醫。

參考文獻


● [1] 陳孝平,汪建平,趙繼宗。外科學。第9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