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合同
球員和球隊簽定的合同
覺得球員高薪低能,或者說覺得這個球員的水平與其所領的薪水不成正比,同時別的球隊也不能接受這個合同(也就是說這個球員交易不掉)這個時候可能會買斷合同。球員因為長期的傷病,導致其不能繼續打球,例如紐約尼克斯的阿蘭·休斯頓事件,這樣的情況使得球隊能夠有更多的薪金空間和別的球員簽約,球員提前退役。
”買斷合同”就是球員和球隊簽定了一份幾年的合同,在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球隊或者球員單方面要毀約,”買斷合同”的動作簡單來說就是付違約金而已。違約金的多少是在簽定的合同規定的,然而如果雙方都有意違反合同,如球員米勒和休斯頓的退役,球隊只是支付全部的違約金一部分,從形式上消除了合同。
2005年夏天,NBA為了解決各支球隊越來越多“高薪低能”球員的問題,專門出台了一個條款。該條款規定,在2005-06賽季,NBA每支球隊能夠選擇一名球員,強制性買斷其剩餘合同,而不用徵得該球員的同意。此項條款一出,所有人都認為,尼克斯當年簽下1億美金天價合同的射手阿蘭-休斯頓將很可能成為第一個被強制性買斷合同的球員。因此,這項條款當時被稱為“阿蘭-休斯頓”條款。後來休斯頓選擇退役,尼克斯並沒有把這一條款用在他身上,小牛的芬利則不幸成為這一條款下名氣最大的犧牲者。
如今球員在簽訂合同時,會在合同中加入一個條款:球員有權買斷自己最後一年或數年的合同,從而提前跳出合同成為自由球員。這一條款是球員避免“身價貶值”的方法。NBA的工資水平漲的很快,很多大牌球員在履行之前簽訂的長期合同時,會發現自己拿到的錢已經不符合如今自己的身價。買斷合同就成為他們的選擇之一。比如活塞隊的比盧普斯就在2007年夏天買斷了自己最後一年合同。按照合同,原本他今年只能拿到682萬美元,但成為自由球員后,活塞立刻與他重新簽了一份5年6000萬的新約。
雙方協商后達成的買斷金額將計進球隊的工資總額,代替原來合同上的工資。如果該隊員剩下的合同長於1個賽季,那麼買斷合同的金額將根據原合同中每個賽季工資的比例分配到各個賽季中。例如,有一個球員的合同還剩下3年,每年的工資分別是1千萬,1千1百萬和1千2百萬美元。該名隊員又和球隊達成協議,1千5百萬美元買斷合同。那麼這1千5百萬美元就會被計入到球隊未來3年的工資總額中。由於在原來的合同中,工資總額是3千3百萬,那麼第1年的工資1千萬就只佔了30.3%,這樣,30.3%的買斷總額,也就是454.5萬美元將計進球隊未來第1個賽季的工資帽。相同的道理,33.33%的買斷總額,5百萬美元計入未來第2個賽季的球隊工資總額;36.36%的買斷總額,545.5萬美元計進球隊未來第3年的工資總額。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球隊是1次性的支付清球員的買斷合同,工資帽的計算也是按照上面的方法。至於球隊到底是1次性還是分期付清買斷合同,這就靠球隊和球員雙方自己協商了。
特例:每支NBA球隊在休賽期可買斷一名球員的合同,而買斷金額不計進球隊工資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