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倒掛

商品的購進價格高於銷售價格

價格倒掛是商品的購進價格高於銷售價格。商品在流通環節或產銷地區間出現的價格反常現象。其類型大致有: (1) 產銷價格倒掛,即同種商品在同一時間內銷售價格低於生產者的出廠價格。(2) 購銷價格倒掛,即同種商品在同一時間的銷售價格低於購進價格。(3) 批零價格倒掛,即同種商品在同一時間的零售價格低於批發價格。(4) 城鄉價格倒掛,即同種商品在同一時間內城市的銷售價格低於農村的購進價格。

產生年代


中國的農產品購銷價格倒掛產生於60年代。1961年以前,價格調整基本上是購銷價格同步進行。1961年,國家較大幅度地提高了農產品收購價格,糧食平均提價25%。由於當時國家財政經濟困難,職工收入水平低,為了保證人民生活的穩定,沒有提高銷售價格,由此第一次出現了糧食購銷價格倒掛。1979年,國家又一次大幅度提高糧、棉、油等18種主要農產品收購價格,平均提價20%,但銷價未動。1985年農產品購銷價格體制改革后,放開了部分農產品的銷售價格,生豬和蔬菜分別實行國家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農產品購銷價格倒掛的情況有所好轉,但糧油購銷價格繼續倒掛。1991年5月1日,國家提高了糧油的銷售價格。由於提高幅度仍小於購銷價格倒掛幅度,所以只是降低了倒掛程度,還沒遇扭轉倒掛現象。1992年4月1日起,適當提高了糧食統銷價格,才實現了購銷同價。

目的


主要農產品購銷價格倒掛,對穩定市場,安定人民生活,促進工農業生產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這是以沉重的財政負擔為代價的,它制約了國家財政對經濟建設的支持,嚴重扭曲了農產品的價格體系,打亂了正常的比價關係,同時人為地增加了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生產成本,不利於這些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產銷價格倒掛 同種商品在同一時間內銷售價格低於出廠價格的現象。又稱廠銷價格倒掛。
產銷價格倒掛主要是由於國家政策性規定形成的。國家為了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業生產,安定人民生活,在工業品出廠價格提高的同時,銷售價格不動或少動,致使銷售價格低於出廠價格,所發生的政策虧損由國家財政給予補貼。

產銷政策


中國的產銷價格倒掛政策始於50年代,由農業生產資料開始。到60年代,逐步擴大到一些農用生產資料和少數日用工業品,包括農業機械、化肥、農藥、農用柴油、民用煤、肥皂、洗衣粉、燈泡等。80年代後期,工業品的價格倒掛先後取消。到了1990年,只是民用煤和化肥,國家還對生產經營部門給一定的財政補貼。
產銷價格倒掛對於促進農民改變生產方式,促進向機械化和現代化的方向邁進,安定城鄉居民生活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這實際上是用壓低農業生產資料和日用工業品生產企業的利潤,或使其虧損的辦法來實現的,其結果對農業生產資料和日用工業品工業的發展不利。同時掩蓋了產品的真實成本以及相關產品的比價關係,造成產品價格混亂,增加了企業核算和價格管理的難度,甚至掩蓋了不善的經營管理,不能正確評估企業的經營成果和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城鄉


城鄉交流的商品價格之間出現的倒掛現象。按照商品在城鄉之間的正常流轉,從農村流向城鎮的商品價格,在農村應低於在城鎮;從城鎮流入鄉村的商品價格,在城鎮應低於在農村,從而使商業部門經銷商品所支付的流通費用得到補償並有一定的盈利。如果城鄉價格出現相反的情況,即為城鄉價格倒掛。這是商品運動中的反常現象。
在中國,城鄉價格倒掛是由價格政策決定的。有時國家為了促進生產,提高了部分工業品出廠價格和農產品收購價格,但為了安定城鄉居民生活,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商品的銷售價格暫不作相應提高。由於價格政策引起的城鄉價格倒掛,國家給予價格補貼,以保證生產經營單位的正常活動。例如,1990年城鎮居民定量的口糧價格僅相當於國家在農村定購糧食價格的49%,食用油價格僅相當於國家在農村定購價格的37%。城鄉價格倒掛作為一種暫時措施是必要的。但城鄉價格倒掛違反商品流通的一般規律,不利於調動企業和個人的積極性,不利於改善流通,引導消費。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這種情況將會逐步縮小,以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