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

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

《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共六章、四十二條(含附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了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經濟困難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適用於該省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活動。

公告信息


第九號文件
《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已經2009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4月22日

修訂信息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9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文件全文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13號)
《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已經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7月28日
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被告人減、免收費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條 法律援助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並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並確定法律援助事項,指派承辦人員,管理、籌集法律援助資金。
第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法律援助人員是指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及法律援助志願者。
第五條 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包括財政預算撥款和依法接受的捐贈款。政府應當逐步加大對法律援助事業的投入。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用於法律援助,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工作。國家機關、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社會團體和法律院校經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設立法律援助服務組織。
鼓勵法律服務組織和法律服務人員參與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條 對從事法律援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法律援助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對象和範圍
第八條 法律援助的對象是:
(一)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
(二)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
(三)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收養人員;
(四)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人員;
(五)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孤寡老人、孤兒;
(六)其他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人員。
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確定。
第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第十條 法律援助的範圍是:
(一)請求獲得刑事辯護、刑事訴訟代理;
(二)請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
(三)請求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等損害賠償;
(四)請求國家賠償;
(五)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
(六)請求辦理與公民人身、財產相關的公證事項;
(七)確需法律援助的其他法律事項。
第三章 管轄
第十一條 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案件處理機關所在地與該機關同級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十二條 本省跨地區的法律援助案件,由共同的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共同辦理。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需要,可以委託異地法律援助機構代為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所需費用由委託方承擔;受委託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辦理。
第四章 程序
第十四條 當事人需要法律援助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有關的社會組織代為申請。當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由其近親屬或者有關的社會組織代為申請。
代為申請的,代為申請人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與申請人關係的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法律援助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效證明,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
(三)與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材料;
(四)保證所提交材料真實的聲明。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或者代為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補充或者說明,也可以進行調查。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接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經濟狀況、申請援助的事項進行審查,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代為申請人。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與受援人或者代為申請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申請人或者代為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複審。司法行政部門自接到複審申請之日起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代為申請人及法律援助機構。
第二十條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被告人,由法律援助機構依據人民法院的指定給予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以及起訴書副本或者一審判決書副本送相關的法律援助機構。因被告人經濟困難指定辯護的,人民法院還應當附送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證明。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或者經司法行政部門複審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指定辯護通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
第二十二條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諮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刑事訴訟代理;
(三)民事訴訟代理;
(四)行政訴訟代理;
(五)公證證明;
(六)行政複議、仲裁等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第二十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不得委託他人辦理或者拖延辦理法律援助事項,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未經法律援助機構批准,不得終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第二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事項中,有權要求受援人提供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決定終止法律援助,並書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處理機關:
(一)受援人不如實申報經濟狀況,經查實不屬於法律援助對象的;
(二)受援人經濟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三)受援人不如實陳述案情,不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其他材料,提供的證據和其他材料不真實,或者不協助援助人員進行案件調查,嚴重影響法律援助事項辦理的;
(四)受援人無正當理由要求更換法律援助人員的;
(五)受援人自行聘請律師或者其他法律服務人員的。
申請人或者代為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複審。
第二十六條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過程中,有權向法律援助人員了解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情況。
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第二十七條 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報告,並將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卷宗的副卷送法律援助機構存檔。
法律援助機構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結案報告后,應當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辦理援助事項的合理支出和補助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條件、應予法律援助的對象,決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二)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而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
(三)不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不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複審決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終止法律援助的;
(六)索取、收受受援人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貪污、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前款(六)、(七)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故意拖延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或者未經批准擅自終止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建議司法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安徽省公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時,由於過錯致使受援人遭受經濟損失,受援人要求賠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弄虛作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證明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9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對《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在安徽人大網公開徵求意見,書面徵求各市、兩個省直管縣人大常委會意見,並赴安慶市、宿州市和固鎮縣進行了立法調研。10月25日,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司法廳,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0月27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並於11月4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彙報。現將修改的主要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於法律援助應當體現共享發展理念
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法律援助是國家對經濟困難的公民在司法領域享受法律服務保障的制度安排,條例應當順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形勢,讓人民群眾在共建共享發展中有更多的獲得感。在調研中,有的地方也提出相同的意見。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共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堅持共享發展是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條例對此應當有所體現。根據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和調研中提出的意見,建議在第二章增加一條,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使更多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護。”(修改稿第十二條)
二、關於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修訂草案第十二條對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作了規定,第二十二條對申請法律援助免於經濟困難審查的情形作了規定。有些組成人員以及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應當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將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就業、醫療、養老、住房等事項納入法律援助範圍,以體現應援盡援。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中辦發〔2015〕37號《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明確提出擴大法律援助範圍,逐步將涉及勞動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等與民生緊密相關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幫助困難群眾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基本生產生活方面的問題。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以及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建議對這兩條進行充實完善,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1.在修訂草案第十二條第六項中增加“產品質量”內容。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表述為:“請求賠償因高危作業造成損害的;”(修改稿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
2.在修訂草案第二十二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八項,表述為:“學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損害主張民事權益的”;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二項,表述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八項、第十二項)
三、關於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修訂草案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按照不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擴大受援人範圍,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調整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本條將公民經濟困難標準按照“不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確定,在理解上容易產生歧義,實踐中不易掌握,不利於法律援助更多地向弱勢群體傾斜;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本條中的“調整”一詞不準確,應當表達出不得提高門檻的意思,而“調整”是可調高可調低。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目前全省普遍在執行“不低於兩倍低保”的法律援助經濟標準,應當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為法規規定,法規作出的規定應當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同時,要體現不斷擴大獲得法律援助公民範圍的立法導向。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兩倍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提高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擴大受援人範圍。”(修改稿第十七條)
四、關於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
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辦案補貼。在調研中,有的地方提出,現在各市法律援助的辦案補貼標準不一致,建議由省有關部門明確法律援助的辦案補貼標準。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鑒於物價變動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需要賦予設區的市一定的補貼標準調整權。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表述為:“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制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參照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適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三款)
五、關於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第三方評估機制
修訂草案第三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採取適當形式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進行評估。有些組成人員以及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提出,應當在這一條中明確由第三方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進行評估。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司法行政部門作為法律援助的主管部門,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不能僅限於自己評估,還應當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以提高案件辦理質量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以及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建議在該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推行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進行評估。”(修改稿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修改稿還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條序調整,不再一一說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說明和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條例解讀


《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已經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及時修訂,對於促進我省法律援助事業發展,保障經濟困難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期人大視窗為您解讀這部法規。
【修訂背景】
《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於促進我省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據省司法廳統計,截至2008年底,我省已建立法律援助機構121個,在鄉鎮、婦聯、殘聯、學校、工會等設立法律援助站點2147個;僅2008年全省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20269件,有2.8萬人次獲得直接援助,17.5萬人次獲得法律諮詢和相關服務。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原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門檻較高、範圍較窄、經費不足等問題顯現出來,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規範;我省法律援助在實踐中積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經驗,也需要通過立法加以總結。
2003年7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隨後,司法部先後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等機關和部門,對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配套規定。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與國家相關規定相互銜接,有必要對原條例進行修訂。
【三大亮點】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修訂后的條例,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堅持法定性與實際性相結合。在認真遵循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堅持維護法制統一的前提下,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對法律援助機構的確定、法律援助範圍、法律援助形式、法律援助程序等作了具體明確的補充規定。二是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在明確規定法律援助事項、標準的前提下,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以便把更多的關係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項納入法律援助;允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了擴大受援範圍,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主要是財政狀況)調整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三是堅持政府主導性與社會輔助性相結合。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政府在實施法律援助中起著主體、主導作用。在進一步明確政府責任主體地位的同時,儘可能地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工作,共同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撐起一片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藍天。
【關鍵詞】
實施主體
法律援助是政府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重要方面,是一種政府行為。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條例對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作了進一步規定:一是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二是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並向社會公布。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確定,由鄉(鎮)、街道司法所承擔法律援助工作。三是明確了法律援助機構職責,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並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指導。四是明確了法律援助人員及其操守規範,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人員及法律援助志願者,要求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遵守法律援助人員從業規範,認真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經費保障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條例同時明確,鼓勵社會通過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基金會或者其他形式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以彌補政府法律援助經費的不足。
法律援助是一種司法救濟行為,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禁止收取當事人任何財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收受受援人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在很大程度上是盡義務,但給予必要的補貼是必要的,這也是法律援助持續實施的必要條件。為此,條例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在接到法律援助人員提交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辦案補貼。
社會力量
我省法律援助需求量逐年大幅提升,據省司法廳統計,2007年比2006年上升39.7%,2008年比2007年上升73.4%。因此,除了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直接組織實施的法律援助外,有必要動員社會力量積極投身法律援助事業。為此,條例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範圍
在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基礎上,條例在以下三個方面作出了補充規定:
一是擴大了法律援助範圍。主要新增加了5類代理事項:(1)依法請求行政補償;(2)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因勞動爭議請求給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3)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4)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主張民事權益的;(5)請求賠償因假劣農藥、種子、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造成農業生產損失的(第11條)。鑒於實踐中不少設區的市已擴大了法律援助事項,對於充分保障經濟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此,條例作出了明確的授權性規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
二是規定了無需進行經濟狀況審查的事項。我省農民工數量較大,欠薪問題也較突出,為了便於農民工追討工資和工傷賠償;同時,為了使見義勇為者不再流血又流淚,維護社會正義,匡正社會風氣,養成良好的道德風尚,條例補充規定:(1)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因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申請法律援助的;(2)公民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申請法律援助的,無需進行經濟狀況審查,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三是規定了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的對象。為了進一步方便群眾,對於能夠提供有效證明的5種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認定其為經濟困難,不再提供經濟困難證明。這5種人員是: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業保險金的;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殘疾且無固定收入的;依靠撫恤金、救濟金生活的。
經濟困難
以前的經濟困難標準是由法律援助機構參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生活標準確定。這次修訂后明確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為了幫助更多的經濟困難群眾獲得法律援助,條例還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擴大受援人範圍,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調整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先行援助
先行援助是因訴訟、仲裁時效或者其他緊急情況而對受援對象先援助后審查的制度,屬於法律援助中的特殊情況,對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積極的意義。條例增加了先行援助條款,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三種情形:訴訟、仲裁時效即將屆滿的;必須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其他緊急或者特殊情況的。這一規定使法律援助制度更加人性化,盡最大限度地保護應當受到法律援助的公民的合法權益。
政策優惠
為了減輕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的負擔,條例對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仲裁、鑒定機構的責任作了明確規定:一是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仲裁費用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應當依法緩收、減收或者免收有關費用;二是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利用檔案進行的調查取證工作予以支持,免收檔案資料查詢等費用,減收或者免收相關材料的複製費用;三是鑒定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鑒定的事項,應當緩收、減收或者免收鑒定費用。
為切實維護農村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五河縣武橋鎮司法所日前組織法律工作人員走上街頭開展法律援助集中宣傳活動。活動共散發宣傳材料1000餘份,發放聯繫卡500多張,並現場接受群眾諮詢。

再次修訂


因高危作業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能不能申請法律援助?學生在學校遭受人身損害,不論經濟狀況如何,都可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案件辦得怎麼樣,怎麼評估更科學、公正?11月1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修訂草案)》,新條例對上述問題都作了一一回答。
系第二次修訂,明年元旦起實施
據了解,《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2年7月制定,2009年4月進行第一次修訂。2015年7月,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要求啟動修訂《條例》相關工作。2016年2月,省人大將《條例》再次修訂工作列入立法計劃。省司法廳起草了修訂草案,於6月上旬報省政府法制辦審核。8月下旬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以議案形式提請省人大審議。11月1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新《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校學生申請法援,免予經濟困難審查
與第一次修訂版本相比,新《條例》擴大了“法律援助”的範圍,明確“請求賠償因高危作業造成損害的”“因見義勇為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主張民事權益的”“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流轉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張民事權益的”這三項,均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此外,新《條例》還簡化了審批手續,規定特困供養人員、慈善機構供養人員、老年人、政府臨時救助人員、司法救助對象、在校學生等特殊困難群體申請法律援助的,免予經濟困難審查。如“學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損害主張民事權益的”,則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材料。
法援案件辦得不好,影響律師年度考核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得質量怎麼樣,到底誰來評估?此次修訂之前的《條例》中,對此並沒有提及。而新《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採取適當形式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進行評估,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對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據。
此外,還增加了一項條款:“推行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進行評估。”

相關報道


今日,記者從安徽司法廳了解到,安徽省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修訂草案)》。
據悉此次修訂,主要是實現與《刑事訴訟法》等上位法律法規的銜接,並結合我省實際,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有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要求。《修訂草案》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調整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增加民事、刑事案件援助範圍。二是完善便民服務措施。圍繞法律援助“申請快捷化、審查簡便化、服務零距離”的要求,修訂了免予經濟困難審查、先予法律援助和減免相關費用的情形規定。三是完善法律援助相關部門協作機制。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援助職責,完善了公檢法司部門之間的刑事法律援助銜接機制。四是增設法律援助質量管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