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保險
傷殘保險
傷殘保險是指根據有關立法,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因傷病致殘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致使經濟收入受到影響時,向他們提供全部或部分醫護康復費用,並補貼其部分經濟收入,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險項目。
傷殘保險
非造傷殘喪勞勞予濟保障。源,推廣絕區。傷殘保險社保險式,、遺屬保險。,傷殘提喪勞按退休待,傷殘補助金有早期支付的退休金的含義;有些國家視傷殘為長期或永久性的疾病,通過長期的延長疾病補助金的方式支付傷殘補助金,直到傷殘者達到正常退休年齡時,才改為支付退休金。
享傷殘補助件,傷殘評估(傷殘評),根據殘疾程確。殘疾程般百示。規享傷殘補助件喪勞/,極標準降/。享額傷殘補助件,喪失勞動能力的100%。許多國家還規定享受傷殘補助金者,在傷殘發生時已交的保險費必須達到一定期限,或規定就業、居住達到一定期限。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者提供的全額傷殘補助金的標準,在絕大多數國家等同於退休金的水平。部分傷殘補助金則根據勞動能力的損失程度,按照全額傷殘補助金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在少數國家,對殘疾程度較輕者支付一次性的傷殘補助金。有些國家對於從事危險、艱苦職業的工人,給予較高標準的傷殘補助金
傷殘保險
一是提供經濟援助以保障傷殘者的基本生活;
二是向他們全部或部分提供醫療、護理和康復所需的費用,有時也將提供直接的醫療、護理和康復服務包括在內。
在實踐中,傷殘保險很少單獨作為一個社會保險項目來實施,一般都與醫療保險或養老保險組合成一個系列:一方面,因為在提供醫療、護理和康復費用方面與醫療保險極為相近,所以可以歸到醫療保險系列中一同實施。另一方面,由於在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方面與養老保險極為相近,所以被歸入“老、殘、遺保險”系列中一同實施。
傷殘保險的歷史演進1889年,德國通過立法建立了養老與殘疾保險。到20世紀中期,美國政府首先將養老、殘疾、遺屬組合成一個系列,稱為“老(年)、殘(疾)、遺(屬)保險”。50年代以來,一是工傷保險的範圍有所擴大,就業者在與其工作相關的時間和地點受傷致殘大多都能包括在與就業相關的工傷保險範圍之內;二是由於國際上更加重視保護殘疾人的權利,對於殘疾人,尤其是先天性殘疾人的基本生活更多的是用普遍性的社會福利的方式而不是用“先投入、后享受”的社會保險的方式來予以保障,因此,傷殘保險作為一個單獨的社會保險項目已經罕見。
1997年1月17日晚8時左右,某大學的學生胡某騎自行車由市內返回學校,突然一輛中巴車從後面將他撞倒了,當即便被人送往醫院搶救。經當地的交通管理部門裁決,此次事故是由於中巴車剎車系統出了故障而導致的,車主負有全部責任。胡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共計4500元,車主全部承擔了,胡某由於被撞還落下輕度殘疾,車主又另行支付了殘廢補助金2萬元。胡某所在的學校在事故發生前已為在校的全體學生投保了學生意外傷害保險及附加醫療險,其中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每人5000元,附加醫療保險保額為每人3000元。在車主已經支付了傷殘金和全部的醫藥費后,保險公司是否還要履行支付醫療費和傷殘保險金的義務?如何支付?為什麼?
這個保險公司有賠的部分,其中醫療費用是不賠的,因為這是補償性條款,也就是只補償你的經濟損失。但是由於胡某輕度殘疾,保險公司必須賠付胡某殘疾金,但是我看你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才5000,也就賠付以5000元為限,按照國家傷殘比例賠付,因為傷殘是給付性條款,就算胡某投保10家保險公司,只要因為發生保險事故而造成殘疾,10家保險公司都得賠付胡某殘疾保險金,但以胡某投保各家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額為限,並按國家規定的傷殘給付比例給付胡某的傷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