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情研究會
安徽省情研究會
安徽省情研究會成立於1992年,是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贏利性社會組織,由省直各部門、市縣政府、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有關單位在安徽的現代化建設中具有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水平的人員組成。
安徽省情研究會堅持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促進安徽奮力崛起和“三個文明建設”為宗旨。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安徽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還是安徽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研究會主辦了《安徽省情》雙月刊雜誌,刊物主要圍繞省情,宣傳安徽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經驗。具有內容翔實、運用性強、欄目眾多、覆蓋面大等特點。集權威性、真實性、指導性和可讀性於一體。為各級黨委、政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企事業單位提供決策參考服務。深受讀者和有關領導一致好評。
與此同時,研究會還根據省政府主要領導的決定,承擔編纂每五年一本的大型省情資料書——《安徽省情》,到目前為止,已出版第4-7卷。該書是在每個五年計劃即將結束時啟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相銜接,即把我省五年計劃的實績編纂在一起,作為研究省情的基本資料。其對於介紹安徽、宣傳安徽,提高安徽知名度,對於激發全省人民進一步認識安徽、熱愛安徽的熱情,調動全省上下積極投身於加快發展、奮力崛起、構建和諧安徽的建設,起到積極地推動作用。研究會還成功舉辦多次學術研討會和專題報告會,如“中小企業發展國際論壇”、“安徽省扶貧開發工作研討會”、“安徽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三農問題研討會”、“安徽省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理論研討會”、“安徽省‘十一五’規劃專題報告會”等等,均取得了豐碩成果。省委、省政府領導也曾多次到會,對研究會的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並做出了重要指示。研究會課題組還針對當前的一些熱點、難點問題,積極開展了省情課題專項調研活動,為省委省政府的科學決策提供了重要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安徽省情研究會(英文譯名:The Seminar of An Hui Province's Conditions 縮寫為:TSAHP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由省直各有關部門、研究機構,有關市縣以及部分事業企業單位,在現代化建設中具有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水平的人員組成,是安徽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雙百”方針,聯繫安徽實際,圍繞“加快發展,乘勢而上,奮力崛起”這一主題,開展省情研究,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與構建和諧安徽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由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主管,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合肥市長江中路221號,安徽省政府辦公大院南樓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團結具有一定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水平的人員,從事安徽省情的研究,以壯大安徽省情研究的理論隊伍;
(二)深入開展安徽省情的學術研究,立足現狀總結歷史,探索未來,為領導機關施政決策提供參考,為振興安徽服務;
(三)繼續編輯五年一卷的大型資料性叢書《安徽省情》,辦好研究會會刊《安徽省情》;
(四)舉辦與省情有關的研討活動,不斷提高省情研究的理論水平和對省情的認識水平;
(五)加強橫向聯繫,參與兄弟單位舉辦的具有省情特點的研討會等活動,以擴大視野,交流信息。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木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登記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優先在本團體刊物上發表撰寫的文章;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長時間無故不參加本團體重要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l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
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要求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其中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
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5年5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