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婚制
集團婚姻制
群婚制,又叫集團婚姻制,是指原始社會中一定範圍的一群男子與一群女子互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是人類社會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態,其本質特徵在於兩性關係受到一定範圍的血緣關係的限制或排斥。按照摩爾根在《古代社會》中提出的婚姻家庭進化模式,婚姻制具體可以劃分為血緣群婚制和亞血緣群婚制度兩個階段。
群婚制
血緣群婚制度,亦稱血婚制或血緣家庭,指在原始社會蒙昧時期的中級階段,在同一原始群體內,同一行輩或同一年齡階段的男女即是兄弟姐妹又互為夫妻的集團婚姻形式。它是群婚制的低級形式,也是人類兩性關係史上產生的第一個禁忌原則。這一規則排除了縱向的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直系血親間的兩性行為;兩性行為只能在同一行輩的男女之間進行。“在這裡,婚姻集團是按照輩數來劃分的:在家庭範圍以內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為夫妻;他們的子女,即所有的父親和母親也是如此;同樣,後者的子女,又構成第三個共同夫妻圈子;而他們的子女,即第一個集團的曾孫子和曾孫女們,又構成第四個圈子。這樣,這一家庭形式中,僅僅排除了祖先和子孫之間、雙親和子女之間互為夫妻的權利和義務(現代的說法)。同胞兄弟姐妹、再從(表)兄弟姐妹和血緣更遠一些的兄弟姐妹,都互為兄弟姐妹,正因為如此,也一概互為夫妻。”據此,血緣群婚制的基本特徵可以概況為:在同一原始群體內部,根據人們出生先後的輩分或年齡劃分允許通婚的集團,縱向的不同輩分的集團之間不允許存在兩性關係,橫向的相同輩分的同一集團內部則即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
與血緣群婚相適應的血緣大家庭,其實是一概低級的有縱向兩性禁忌的群婚原始群體;一個群體,即是一個血緣大家庭。
亞血緣群婚制,又叫伙婚制、亞血緣家庭或普納路亞家庭,是原始社會蒙昧時期的高級階段所存在的群體婚姻家庭形態。它仍是同輩分男女之間的集團婚,但是卻從兩性關係中排除了兄弟姐妹--起初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後來又逐步排除了血緣關係較遠的兄弟姐妹--間的通婚,因而是群婚制發展的第二階段,亦是群婚的高級形式。
“按照夏威夷的習俗,若干數目的姐妹--同胞的或血緣較遠的即從(表)姐妹或更遠一些的姐妹--是她們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是在這些共同丈夫之中,排除了她們的兄弟;這些丈夫彼此不再稱為兄弟了,而是互稱為普納路亞。……同樣,一列兄弟--同胞的或血統較遠的--則跟若干數目的女子(只要不是自己的姐妹)共同結婚,這些女子也互稱為普納路亞。”這是亞血緣群婚的典型形式。基於此,亞血緣群婚制的實質特點就是:一群姐妹有著她們的共同之夫,但她們的兄弟除外;一群兄弟有著他們的共同之妻,但她們的姐妹除外。
基於亞血緣群婚排除兄弟姐妹兩性關係的內在特徵,可以看出,形成一定的社會組織形式、把握每個人的血統關係,是亞血緣群婚製得以推行的前提條件和基本要求;而在人們知其母、不知其父的集團群婚狀態下,母系血統即成為當時認定血緣聯繫的唯一依據。這樣,從亞血緣群婚中衍生出了人類第一個有規範的社會組織形式--氏族,並且一開始只能是母系氏族,即一個由出於共同的女性祖先、按照母系確定其血緣關係的後裔所組成的社會集團。從此,婚姻雙方分別屬於兩個出自不同女性祖先的母系氏族,本氏族的一群男子只能與另一氏族的一群女子互為婚配對象,兩個氏族之間同一輩分的男女實行群婚;同一氏族的男女基於共同的女系血統而被禁止兩性行為,因而這種婚姻模式必然實行氏族外婚制。但這種分化的氏族仍以原始群體為母體,隸屬於更大的原始群體--由若干個依據女性血統建立的氏族所組成的部落,不同氏族的男女婚配只能在部落內部的氏族間進行,因而又形成了部落內婚制。
亞血緣群婚制下的氏族實際上是一個女系血緣家庭,所以氏族反映了後世家庭的原始形式,具有了家庭的一定功能--它既是一個血緣團體,又是當時的基本生活、生產單位。族外婚不僅是通婚的原則,也是氏族家庭的最高組織原則。它排除橫向的兄弟姐妹間的兩性關係,它是人類婚姻史上的又一重大進步。恩格斯指出:“如果說家庭組織上的第一個進化在於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間相互的兩性關係,那麼,第二個進步就在於對姐妹和兄弟也排除了這種關係。這一進步由於當事者的年齡比較接近,所以比第一個進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難得多。……不容置疑,凡血親婚配因這一進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發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當作慣例和義務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