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策
梁策
梁徠策是一名商人,他經歷了荒誕的人生。
梁策從廣東到包頭修高速,2004年因被懷疑虛構工程項目,以欺詐罪被訴至法庭。一審包頭市中院三次判決梁策無期徒刑,又兩次被內蒙古高院否定。法院迥異判決中,一個電話,成為決定梁策命運的關鍵點。包頭市發改委對法院稱,曾批複立項同意修高速,但隨後打電話告知梁策,批文撤銷。而梁策稱,投資商從未接到過這個電話。
調查發現,包頭髮改委存在越權審批高速路修建項目,投資商為獲利急於搶佔項目,雙方均選擇先上車、後補票,而最終該項目未被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批准。
在最高法督辦下,今年6月,內蒙古高原第三次審定,包頭髮改委電話撤銷不合規,改判梁策等無罪。但至今,未宣判裁決。
謝艷萍、都林在包頭市看守所已被關押5年。若不是糖尿病發展成了尿毒症,如今梁策也應被關在看守所。
他們三人10年前來包頭修高速公路,2008年,以合同欺騙罪被抓,隨後梁策、謝艷萍被判無期,都林被判有期徒刑8年。
但是,來自最高法院辦公廳的一份函件顯示,內蒙古高院早已於2014年4月15日,改判梁策、謝艷萍、都林無罪。
而這份判決書至今未下達。
●2004年6月19日
廣東道通公司與達茂旗政府簽署百滿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合同。
●2004年8月25日
包頭市發改委下發430號文,同意百滿高速項目立項,及廣東道通公司以BOT方式修建百滿高速公路。
●2004年8月28日
達茂旗政府批複廣東道通公司開工。
●2004年10月25日
達茂旗政府旗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道通公司因違約解除合同。
●2005年1月11日
內蒙古自治區辦公廳文件顯示,只有3部門出具意見,更多部門未表態
●2005年3月3日
道通公司與中煤總公司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但因沒批複,遲遲未動工。
●2008年底
分包商蘇某懷疑謝艷萍詐騙報警。謝艷萍因涉嫌合同詐騙被刑拘。
●2009年2月
都林、梁策先後被刑拘。
●2009年3月12日
包頭市發改委向警方證明,2004年8月25日之後的兩三天,已電話撤銷430號文
(律師稱,已下發的公文須以公文形式撤銷)
●2010年7月16日
包頭中院採信包頭髮改委證明,一審判定,梁策等人詐騙罪成立。
●2011年1月19日
經被告人上訴,內蒙古高院二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1年8月2日
包頭市中院再次做出一審判決,判決結果與前次相同。
●2012年12月25日
內蒙古高院再次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2013年3月20日
包頭市中院做出第三次一審判決,結果仍與前兩次一致。
●2014年4月15日
內蒙古高院審判委員會決定,依法改判梁策、謝艷萍、都林無罪。
●2015年10月13日
內蒙古高院終審改判,宣告梁策、謝艷萍、都林三人無罪。
一審判定,梁策等人詐騙罪成立。梁策等人不服,上訴。
2011年1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認定梁策3人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同年8月2日,包頭市中院再次做出一審判決,維持原判。
2012年12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再次裁定,發回重審。
2013年3月20日,包頭市中院第三次判決,依舊維持原判。判決書里,案情表述中的排序錯誤也未修改。
徠律師田文昌說,《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刑事案件,二審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只能發回重審一次。到了第二次二審時,二審法院應做出判決。
如今,三名被告人仍在等待二審的判決結果。其中,謝艷萍、都林目前關押在包頭市看守所,梁策因在看守所期間,身患糖尿病的他沒有控制血糖,兩個月後發展為尿毒症,隨即被取保候審,經過三年的治療,如今仍需每周4天前往醫院做透析。
包頭中院以“發改委打電話撤銷批文”說法判定梁策等3人合同詐騙;二審法院兩次發回重審,第三次二審在最高院督辦下改判無罪,但至今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