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利爾協定書

蒙特利爾協定書

《關於消耗臭氧層的蒙特利爾議定書》是為實施《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對消耗臭氧層的物質進行具體控制的全球性協定。於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通過,向各國開放簽字,於1989年1月1日生效。

簡介


《議定書》由序言、20個條款和一個附件組成。其宗旨是:採取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全球排放總量的預防措施,以保護臭氧層不被破壞,並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顧及經濟和技術的可行性,最終徹底消除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排放。
按照議定書的規定,各締約國必須分階段減少氯氟烴的生產和消費,在1990年使生產量和消費量維持在1986年的水平;到1993年,生產和消費量要比1986年減少20%;到1998年,保證使氯氟烴的年生產量和消費量減少到1986年的50%。
《議定書》還規定在本議定書生效后一年內,每個締約國應禁止從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進口控制物質;從1993年1月1日起,任何締約國都不得向非本議定書締約國的任何國家出口任何控制物質。該《議定書》還就控制量的計算、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控制措施的評估和審查、數據彙報、不遵守情形的確定、資料交流、技術援助等作出了安排。但是,該《議定書》迴避了發達國家破壞臭氧層的責任,包含有不利於發展中國家的歧視性條款,且科學論證不夠,規定的限控物質範圍太小,難以達到防止臭氧層繼續惡化的目的,遭到了許多國家的批評。此外,《議定書》雖於1989年1月1日起生效,但直到當年5月130個發展中國家中只有10個國家加入議定書。再加上締約國也普遍認為議定書存在明顯缺陷,於是決定對議定書進行修改。經過1989年3月的“拯救臭氧層倫敦會議”、1989年5月的赫爾辛基第一次締約國會議、1990年6月的倫敦第二次締約國會議,終於在1990年6月29日通過了對《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的修正。
修正後的《議定書》在許多方面有了重大改進,基本上反映了廣大發展中國家的願望和要求,並建立在更加科學的基礎上。因此,保護臭氧層的步伐大大加快。我國於1991年6月13日加入修正後的《議定書》。

主要內容


1、規定了受控物質的種類。
受控物質在《協定書》中以附件的形式表示,包括附件A、B、C、D、E,有的附件又分為幾組物質。附件A包括兩組物質,5種全氯氟烴(CFCs)和三種哈龍;附件B包括三組物質,10種其他全氯氟烴、四氯化碳和1,1,1-三氯乙烷(又稱作甲基氯仿);附件C包括三組物質,40種含氫氯氟烴、34種含氫溴氟烴、以及溴氯甲烷;附件D為含有附件A所列物質的產品;附件E為甲基溴(又稱溴甲烷)。
這些所列物質中,消耗臭氧層潛能值(ODP值)高、全球產量較大的化學品主要為附件A的全氯氟烴、哈龍和附件B的四氯化碳,因此,在《議定書》中對它們的控制措施相對較嚴,淘汰時間表也較早。受控物質的種類和消耗臭氧層潛能值見附表1。
2、規定了控制基準。
受控的內容包括受控物質的生產量和消費量,其中消費量是按生產量加進口量並減去出口量計算的。《議定書》規定了生產量和消費量的起始控制限額的基準,不同組的受控物質的基準年限不同,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基準年限不同。例如,發達國家全氯氟烴的生產量與消費量的起始控制基準數量為1986年的生產和消費數量;發展中國家則以1995-1997年的三年平均數為基準。
3、規定了受控物質淘汰時間表。
《協定書》第2條控制措施即各受控物質的逐步淘汰時間表,時間表的進程是分別按附件的各組物質確定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淘汰時間表不同,發展中國家的控制時間表比發達國家相應延遲10年。例如,對附件A的第一組受控制物質(即CFCs),發達國家的生產量和消費量從1989年7月1日起應凍結在基準水平,以後每年不得超過上述凍結水平;從1994年7月1日起,應削減基準水平的75%;從1996年7月1日起,應削減100%。而對於發展中國家,對CFCs的控制是從1999年7月1日開始凍結到基準水平,從2005年1月1日起削減基準水平的50%,2007年1月1日起削減85%,到2010年1月1日起削減100%。
4、對貿易的控制
為了鼓勵各國加入《議定書》,《議定書》第4條規定了有關ODS的貿易限制條款。締約方禁止從非締約方進口或向其出口受控物質以及一些使用受控物質的產品。在1997年修正的蒙特利爾修正案中,要求各締約方建立ODS進出口許可證制度。
5、數據報告
ODS生產量和消費量數據實際上是支撐整個《蒙特利爾議定書》進程的柱石,可靠和及時的數據可以幫助國家以及國際社會準確了解議定書的進展,制定適當的控制措施,以及評估各締約方遵守《議定書》的情況。為此,《議定書》第7條規定了各締約方報告數據的義務,即各締約方應在每年9月30日前向臭氧秘書處報告本國ODS生產量、進口量和出口量數據。
6、建立了運行機制
《議定書》建立了以締約方大會為最高決策機制的運行機制,規定了《議定書》的調整和修訂程序、確定每四年進行一次評估、建立多邊基金、以及設立實施蒙特利爾議定書秘書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