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

財產

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並受到法律保護的權利的總稱。大體上,財產有三種,即動產、不動產和知識財產(即知識產權)。

特點


(一)財產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任何人不經財產所有人的許可不得使用該財產,否則就是非法侵犯權利;
(三)財產所有人可以是自然人,默認屬於家庭,屬性性質是家庭級,也可以是諸如公司這樣的法人。
我國的《民法通則》對上述的內容有明確的規定。

類型


財產
財產
財產可分為:有形財產(又稱“有體物”. ),如金錢,物資;無形財產(又稱“無體物”.),如債權,知識產權,虛擬財產權等。也可以為:積極財產,如金錢,物資及各種財產權利;消極財產,如債務。
隨著經濟、科技的發展和觀念的變化,人們對財產的認識不斷深化,財產的範圍也隨之拓寬。德姆塞茨認為,產權是一種社會工具,其重要性在於事實上它們能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關於產權的理論》)。所以產權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而非人與物之間的關係。
產權的概念同所有權不同,所有權是產權的眾多屬性中的一個,比如對於空氣來說,一個人可能不擁有空氣的所有權,但是一個人可以擁有向空氣中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的權利,這種權利受到法律的約束和保護。
產權的三個重要的因素是:排他性,可轉讓性和憲法的保護。排他性保護資產的收益可以由其所有者獲得,這就鼓勵所有者對資產進行能夠提高其價值的投資。可轉讓性:使資產從相對不樂觀的所有者向相對樂觀的潛在所有者的轉移成為可能,這就有利於對資產價值得到最大的體現。憲法的保護使權利:有來自更高層次的保護,有利於資產專用性的投資。

財產與產權


(英語:property rights),也被簡稱為財產,是指“有金錢價值的權利所構成的集合體。所謂具有金錢價值,指得獲有對價而讓與,獲得以金錢為表示者”。財產權在某些國家受到憲法保護。
屬於公有或私有的物質財富。
漢 賈誼《論積貯疏》:“生之者甚少而靡之者甚多,天下財產何得不蹷!”
南朝 梁 何遜《仰贈從兄興寧寘南》詩:“宗派已孤狹,財產又貧微。”
宋 郭彖《睽車志》卷五:“不數年,財產盪盡。”
洪深《五奎橋》第一幕:“捉住他!他損壞人家的財產,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