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在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市場會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通過自身的買賣行為為市場提供流動性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成員。

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的有關規定,在提交申請的前兩年內,無結售匯業務和外匯市場交易違法、違規記錄;
(二)具備健全的外匯業務風險管理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和較強的本外幣融資能力;
(三)集中管理結售匯綜合頭寸;
(四)取得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以下簡稱市場會員)資格兩年(含)以上;
(五)上一半年期全行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與外幣交易規模排名在前30名(含)以內;
(六)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內代客跨境收支規模排名在前50名(含)以內;
(七)上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達到8%或外匯資本金在等值1億美元(含)以上。

義務


(一)在銀行間即期競價和詢價外匯市場上,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連續提供人民幣對主要交易貨幣(含美元)的買、賣雙向價格。其中,在即期競價市場所報價格應是有效的可成交價格,在即期詢價市場所報價格可以是參考價格,做市商可根據交易對手的授信情況、資金實力等,以所報價格為基礎與交易對手議定成交價;
(二)在銀行間即期競價和詢價外匯市場上,報價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間市場交易匯價的浮動幅度;
(三)在外匯市場誠實交易,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當手段操縱市場價格;
(四)嚴格遵守外匯市場交易和結售匯綜合頭寸的相關管理規定,及時報送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
(五)每月向外匯局提交本機構交易情況報告,包括本機構交易量、交易筆數、做市交易情況,及時報告做市報價和交易情況中的重大事件及本機構和境外母行的重大事件(如資信評級調整)。每季度報告本機構的業務經營情況、外匯敞口頭寸、資本充足率、交易情況、國際外匯市場走勢分析及其它有關資料。

材料


(一)承諾嚴格履行做市商做市義務的申請報告;
(二)符合第三條所列條件的可行性分析報告(主要包括外匯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上一半年期全行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與外幣交易規模、上一半年期全行境內代客跨境收支規模、上年度全行資本充足率、資本金規模、外匯敞口、流動性比例等);
(三)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