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拐

打擊拐賣兒童、婦女犯罪的簡稱

打拐是打擊拐賣兒童、婦女犯罪的簡稱,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其賣淫的,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竊嬰兒的,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釋義


【詞語】:打拐

法律概念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