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鑄造協會精密鑄造分會
中國鑄造協會精密鑄造分會
中國鑄造協會精密鑄造分會是中國鑄造協會下屬的專業分支機構,是由中國的精鑄企業、科研院所及教學單位自願組成的民間行業組織。
目錄
現有會員200餘家。其宗旨是在國家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在中國鑄造協會的領導下,在精鑄行業獨立開展活動,以促進精鑄行業的交流與合作,協調協業的共性問題,建立和國外或境外精鑄行業組織的聯繫,為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
協會精鑄分會工作條例:
笫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鑄造協會精密鑄造分會,是中國鑄造協會屬下的專業分支機構。是全國精密鑄造分行業生產、科研及教學單位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標的分行業組織。其英文名稱為INVESTMENT CASTING BRANCH ASSOCIATION OF CHINA foundry ASSOCIATION。中國鑄造協會章程是指導本分會工作的法規和準則, 為細化本分會的行為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條例。
笫二條 精密鑄造分會的宗旨是在中國鑄造協會的領導下, 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 促進精鑄行業的交流與合作, 向國家和社會反映行業共性問題, 為行業共同利益服務, 以推動精密鑄造業的進步和發展, 為使我國由精密鑄造大國邁向精密鑄造強國作貢獻。
笫三條 精密鑄造分會的具體任務是:
1、調查、搜集、整理國內精鑄行業基本信息資料和國外精鑄專業方面的經濟、技術信息, 為企業的發展和政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供資料。
2、組織精鑄行業的技術和管理經驗的交流,宣傳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開展技術諮詢服務,促進企業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3、協助政府組織制定、修定精鑄行業的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制定精鑄生產過程的指導性文件。
4、組織精密鑄造工藝技術和先進管理知識的人員培訓。為會員單位提供精鑄技術基礎資料和最新信息。
5、在總會的協調下,促進本行業與國外同行的接觸,參加國外相關技術交流活動,積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組織企業參加國內外相關的商業展覽,推動我國精鑄業進入國內外兩個高端製造業市場。
6、制定並監督執行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和宣傳行業自律和自我管理行為,反對惡性的低價竟爭和製造低劣產品的行為,維護公平竟爭的市場秩序。
7、促進和協調企業與科研單位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技術開發和經濟合作,促進行業的共同進步。
8、承辦中國鑄造協會和政府部門委託的與本行業相關的任務,提供會員單位需要的與精鑄技術和管理相關的服務。
笫四條 凡承認和履行中國鑄造協會章程和精鑄分會工作條例, 具有基本的精鑄生產手段並符合鑄造生產准入條件的企業、從事精鑄科研的科研和教學單位、專業化的精鑄設備及原輔材料生產企業,均可提出書面申請,經精鑄分會審查,交納會費,報中國鑄造協會備案, 即為本分會會員單位,亦即中國鑄造協會會員單位, 頒發中國鑄造協會的會員證書。
笫五條 精鑄分會會員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1、優先和優惠參加本分會組織的活動;
2、優先和優惠獲得本分會編輯和掌握的技術資料、信息和技術成果;
3、優先和優惠獲得本分會組織的諮詢和技術服務;
4、對本分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有自願退出本分會的權利。
笫六條 精鑄分會會員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和分會工作條例;
2、按規定交納會費, 會費標準按中國鑄造協會的規定執行;
3、積極參加本分會的各項活動,執行本分會的各項決定,完成本分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4、向本分會提供本單位的生產和管理方面的基本情況資料;
5、維護本分會利益。
笫七條 凡會員自願要求退出本分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活動,應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和分會工作條例者,經理事會討論, 予以除名。凡退會或除名的會員應交還會員證書。
笫八條 精鑄分會理事會領導精鑄分會的全面工作,分會理事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是本分會會員單位並積極熱心參加本會活動,願與本分會會員單位開展有組織的交流;
2、企業的管理和技術水平, 在本行業中處於較先進的水平;
3、具有不同精鑄工藝特色和地區的代表性。
笫九條 精鑄分會的理事單位由分會會員按理事單位條件進行民主協商推薦, 報中國鑄造協會批准委任。每屆任期四年,在中國鑄造協會換屆后同年換屆。凡本分會會員單位當選為中國鑄造協會理事單位者,亦應為本分會理事單位。理事單位的代表人由理事單位委派並報中國鑄造協會備案,若理事代表人因故需要變更時,應由理事單位辦理變更理事代表人的手續。
笫十條 精鑄分會理事會經民主協商設會長單位一名,付會長單位若干名,並報中國鑄造協會委任。分會會長單位原則上由當選為中國鑄造協會付會長的本分會會員單位擔任,分會多名付會長單位應由代表精鑄行業不同門類工藝和性質的理事單位組成。
笫十一條 精鑄分會理事會下設立秘書處負責精鑄分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掛靠在本分會的理事單位或付長單位,掛靠單位應為秘書處獨立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並在人力和物力上支持秘書處的工作,但不得擔任分會會長。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由掛靠單位委派,經理事會同意通過,報中國鑄造協會委任。經秘書長提名后報理事會通過,可在本分會中聘請兼職付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還需聘請專職工作人員若干名開展精鑄分會的日常工作。
笫十二條 精鑄分會聘請有關專家擔任顧問。
第十三條 精鑄分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傳達和貫徹中國鑄造協會的工作要求,進行工作總結和商討行業活動計劃;精鑄分會每逢單年召開一次全體會員大會即年會,報告和研討精鑄行業發展方向,開展精鑄技術和管理的交流,舉行精鑄原輔材料和設備的展示會;精鑄分會每逢雙年按水玻璃精鑄工藝和硅溶膠精鑄工藝各舉辦一次分專業的工作年會,分析市場形勢,研討共性問題和對策,宣傳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精鑄分會根據行業發展形勢和會員要求,不定期舉辦各種專題的研討會和行業活動。
笫十四條 經費來源
1、會員單位的會費收入;
2、稅務管理部門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的諮詢和服務收入;
3、會員單位的捐贈;
4、中國鑄造協會的專項任務撥款。
笫十五條 精鑄分會的財務工作由分會秘書長主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獨立的銀行帳號,進行稅務登記,收入支出的單據、審批手續、帳務等齊全完整,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每年會費收入的20%上交中國鑄造協會,每年向中國鑄造協會和分會理事會上報規範的財務報表,理事會換屆或秘書長人事更迭時,須接受由中國鑄造協會指定的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
笫十六條 本工作條例經理事會通過,報中國鑄造協會批准後生效,本工作條例的解釋權屬精鑄分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