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督學校官
提督學校官
提督學校官亦稱“提學風憲官”。簡稱“提學官”、“督學官”、“提學”、“督學”。明地方教育行政長官之統稱。正統元年(1436)置。設在兩京的提學官,由都察院御史充任,稱提學御史。在各省置提督學道,亦稱提學道、督學道,簡稱學道。由按察司副使、僉事或布政司參議充任,分別稱提學副使、提學僉事、提學參議。一般需進士出身,各帶原官銜、品級,奉敕諭(皇帝詔書)視事。
目錄
負責選錄府、州、縣學生員(附生,俗稱秀才),考課並黜陟在學生員,選拔應鄉試生員,教官考核,以及地方教化、文物、學術等事宜。三年一任,於任內兩次巡歷所轄府、直隸州,主持歲、科試,謂之案臨或出棚。歲試旨在考校在學生員(含廩膳生、增廣生、附生)學業優劣,分六等進行賞罰。科試在鄉試前舉行,旨在選拔應鄉試生員。此職雖由監察系統官員出任,但只專司學事,不理刑名。所受詞訟,轉交巡按御史。督撫、巡按及布政、按察二司亦不得干擾學事。清初承明制,唯需由翰林出身者為之。雍正四年(1726)改提督學政。參見“六等黜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