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檢察院

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機構

山東省濰坊市人民檢察院是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且依法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的機構。

主要職責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市檢察工作任務。
(三)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經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四)對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五)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工作。
(六)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七)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第一審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八)對全市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九)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並領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負責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一)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
(十二)負責全市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全市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市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檢察機關的機構編製工作。
(十三)協同市委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協同各縣市區委管理和考核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各縣市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以及派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十四)組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規劃和指導全市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十六)辦理有關國際司法協助事務和涉外個案協查工作。
(十七)管理本院機關和派出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十八)負責其他應當由市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內設機構


政治部組織人事處、辦公室、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處、偵查監督處、公訴一處、政治部宣傳教育處、反瀆職侵權局、職務犯罪預防處、監所檢察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檢察技術處、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警支隊、行政裝備處、政治部離退休幹部處、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二處、反貪污賄賂局綜合指導處、案件管理中心、檢委會辦公室、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公訴二處、檢務督察辦公室

派出機構


市城郊地區檢察院

行政編製


朱繼忠、孫偉、譚斌、高日龍、趙光鍩、柳振龍、孫緒紅、鄭樹忠、李紅旭、張雪蓮、李景香、於書東、李忠良、殷江泉、李玉華、吳寶軍、馮付新、陳雁、崔玉珍、李源江、張軍、蘭凱、王永瑞、劉明、王凌志、賈樂華、劉建華、孫立波、韓永恩、代守清、郭薔、隋曉婷、紀兵、孫文德、鄒興政、田仁升、范立忠、張觀方、李學良、李生洲、辛麗芳、邵長遠、焦方善、李軍李勇劉水平、武文隨、劉法玉、馬慶國、陳志勇、劉瑞鵬、李東一、李民、馮雁、季中剛、王俊麗、陳曉雲、劉偉、孟建華、王明芝、張福全、姜德崇、李國榮王濤、李桂霞、李林增、孫洪毅、馬言聖、趙克林、於玲、陳曦、苗新生、婁風才、吳濱、孫強、梁栩、任光武、法雲江、杜翠翠、趙萌、康旭峰、劉寶玲、張金金、畢李娜、段貴賓、王東、馬穎、劉延彬、楊志剛、孫玉良、王寶宗、宇豪業、王世明、陳永朝、高大漢、李凌肖、谷紅艷、呂鳳閣、李冰、寇文倩、王向梅、朱紅明、田清路、元愛玲、郝坤、庄曉艷、高培文、呂光明、陳方忠、王常青、楊洪旭、賈簫宇、張中朝、劉曉紅、於躍濱、李樹偉王玉忠、高玉之、穆文華、宋林林、陳潔玉、宋修棟、周穎飛、李建華、李俊傑、崔雯、劉樂生、趙延峰、喬雷、孫愛芹、喬軍偉、薛紅、潘月明、韓國榮、張毅、李振富、張元祥、張立華、高躍前、周長軍、徐光明、李一龍、榮世平、劉文華、袁本玉、沈鵬、郝興庄、王錫洪、閆曙光、田淼、宋寶林、任驍萌、劉澤峰、王玉美、王兆生、呂國鋒、李學軍、王淑華、韓偉、馬曉輝、侯豐田、仉傑、張春岳、劉振勝、隋寶玲、孫明霞、韓俊平、王維紅、崔倫武、杜漢軍

工勤編製


田鵬、姜勇、張燕、吉興娟、李全華、于振清、紀智、劉傑宋軍、朱志強、呂音、朱汝金、李松泉、張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