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所有證

集體土地所有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所有權“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登記辦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土地的法人代表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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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集體土地所有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規,1986年規定的土地登記之後 頒發給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權屬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