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減免稅貨物
特定減免稅貨物
特定減免稅貨物是指海關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準予減稅、免稅進口使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和特定用途的貨物。特定地區是指我國關境內由行政法規規定的某一特別限定區域,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貨物只能在這一特別限定的區域內使用。特定企業是指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專門規定的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貨物只能由這些專門規定的企業使用。特定用途是指國家規定可以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貨物只能用於行政法規專門規定的用途。
特定條件下減免進口關稅
特定減免稅是我國關稅優惠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無償向符合條件的進口貨物使用企業提供的關稅優惠,其目的是優先發展特定地區經濟,鼓勵外商在我國的直接投資,保證國有大中型企業和科學、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的發展。因而,這種關稅優惠具有鮮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國家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條件下使用。
進口申報應當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特定減免稅貨物實際進口貨物。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規,凡屬於進口需要交驗許可證件的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都應當在進口申報時向海關提交進口許可證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進口后在特定的海關監管期限內接受海關監管
進口貨物享受特定減免稅的條件之一就是在規定的期限,使用於規定的地區、企業和用途,並接受海關的監管。特定減免稅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按照貨物的種類各有不同。以下是特定減免稅貨物的海關監管期限:
船舶、飛機,8年;
機動車輛,6年;
其他貨物,5年;
監管和報關要點
特定減免稅貨物一般不交驗進口許可證件,但是對外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華僑的投資企業進口本企業自用的機器設備,可以免予交驗進口許可證件;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進口涉及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也可以免予交驗有關許可證件。特定減免稅進口設備可以在兩個享受特定減免稅優惠的企業之間結轉。結轉手續應當分別向企業主管海關辦理。出口加工區企業進口免稅的機器設備等應當填制“出口加工區進境備案清單”,保稅區企業進口免稅的機器設備等應當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
報關程序包括三個階段:
減免稅申請(貨物進口之前的前期階段)——進出口報關——申請解除監管(後續階段)
1、特定地區(①保稅區減免稅貨物、②出口加工區減免稅貨物)
(1)保稅區減免稅貨物
備案登記
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登記時,應提交:
①、企業批准證書
②、營業執照
③、企業合同
④、章程
海關審核后准予備案的,簽發企業征免稅登記手冊。
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在進口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前,向保稅區海關提交企業征免稅登記手冊、發票、裝箱單等,錄入海關計算機系統。核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2)出口加工區減免稅貨物
備案登記
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登記時,應提交:
①出口加工區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文件
②營業執照
海關審核后批准建立企業設備電子帳冊。
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在進口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前,向出口加工區海關提交發票、裝箱單等,海關在電子帳冊中進行登記,不核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主要是指外商投資企業)
備案登記
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備案登記時,應提交:
①、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②、營業執照
③、企業合同
④、章程
海關審核后准予備案的,簽發“外商投資企業征免稅登記手冊”。
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在進口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前,向保稅區海關提交:外商投資企業征免稅登記手冊、發票、裝箱單等,經海關核准后,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1)國內投資項目減免稅申請
國內投資項目,經批准后,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發票、裝箱單等向主管海關提出減免稅申請。海關審核后,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2)利用外資項目減免稅申請
利用外資項目,經批准后,憑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發票、裝箱單等向主管海關提出減免稅申請。海關審核后,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3)科教用品減免稅進口申請
備案登記:
辦理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稅進口申請時,應當持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向主管海關辦理資格認定手續。海關審核后,簽發“科教用品免稅登記手冊”。
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在進口特定減免稅科教用品以前,向主管海關提交科教用品免稅登記手冊、合同等單證。經海關核准后,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4)殘疾人專用品減免稅申請
①向主管海關提交民政部門的批准文件,海關審核后,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②民政部門或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所屬單位批量進口殘疾人專用品,出具民政部門或殘聯(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政部門出具)出具的證明函,海關憑以審核簽發“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的使用
(1)有效期6個月
(2)“一證一批”的原則
1、持減免稅證明、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報關程序。
2、注意:報關單上的備案號一欄的填寫,不要填寫錯誤
海關監管的解除
1、監管期滿,根據有關企業的申請,海關核准后解除監管。
2、監管期內解除海關監管(例如說,機器設備它的監管期是5年,還沒滿5年呢,要申請解除海關的監管,例如說為了在國內銷售、或者轉讓給別的企業、或者是放棄這些設備,或者是將這些設備退運境外),我們就來看,不同的情況,手續是如何辦理的。
(1)在海關監管器內銷售、轉讓的,企業應向海關辦理繳納進口稅費的手續。
(2)將貨物轉讓給同樣享受進口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接受貨物的企業應當先向主管海關申領“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憑以辦理貨物的結轉手續。
(3)退運出境的,向出境地海關辦理貨物出口退運申報手續。出境地海關監管貨物出境后,簽發出口報關單,企業持該報關單及其他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申領解除監管證明。
(4)要求放棄特定減免稅貨物的,向主管海關提交放棄貨物的書面申請,經海關核准后,按規定來辦理手續。海關將貨物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后簽發收據,企業憑這這個收據想主管海關申領解除監管證明。
3、企業破產清算時,特定減免稅貨物的處理。
企業進入到破產清算程序時,對於還處在海關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企業,首先向主管海關申請,經主管海關同意,繳納應納稅款,獲得解除監管證明,然後才能夠處理該貨物。
特定減免稅貨物跟與保稅貨物的異同
性質不同
特定減免稅貨物是實際進口貨物:針對三個特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給予的稅收優惠措施;
保稅貨物:針對進境又復運出境的特點簡化了海關稅、證手續的一種制度
前期準備不同
特定減免稅貨物:申領減免稅證明;
保稅貨物:向海關備案,由海關核發加工貿易登記手冊
監管不同
特定減免稅貨物:監管期滿解除監管(時效);
保稅貨物:根據去向不同分別辦理相應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