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效

復效

屬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一般性條款。當保單所有人在繳費過了寬限期后,並且沒有使用自動墊交保險費貸款,保險單便會失效,復效條款允許保單所有人恢復一份失效保險單的效力,但此權利的時效往往截至未繳保費的3~5年。我國一些保險險種規定在2年內可申請復效。申請復效須符合下列條件:

基本介紹


復效(Reinstate)
(1)被保險人必須提供使保險人感到滿意的可保性證據。"可保性證據"的含義要比"健康狀況良好"更廣,其中包括職業變化、投保人的經濟情況及其他保險等。
(2)必須補繳拖欠的保險費及其利息。
(3)必須歸還所有保險單質押貸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險單變換為定期壽險,保險單所有人行使復效權利較之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險單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