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聯合國協會

中國聯合國協會

中國聯合國協會(簡稱“中國聯協”)是中國唯一以支持和促進《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目標的全國性非政府組織,由熱心聯合國事務的公眾和社會團體組成,理事包括資深外交官、著名學者以及關心聯合國事業的企業家、社會活動家等。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全面咨商地位。中國聯協致力於研究聯合國問題,參與聯合國和國際非政府組織會議及活動,宣傳聯合國知識以及培養國際組織後備人才。我們願與各國政府、民間組織和學術機構進行合作,共同推進聯合國的崇高事業,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國聯合國協會是聯合國協會世界聯合會(World Fede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s,WFUNA)創始會員之一,是中國第一家獲得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全面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是聯合國全球傳播部(原新聞部)的聯繫會員,是與聯合國建立咨商關係的非政府組織會議(The Conference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Consultative Relationship with the United Nations,CoNGO)的正式會員。

中國聯合國協會的宗旨是弘揚《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普及聯合國知識,促進對聯合國組織及其活動的了解、研究和宣傳,增進各國人民之間的了解、友誼和合作,為維護世界和平與共同繁榮發展而努力。

中國聯合國協會總部設在北京,由會長和副會長主持會務,秘書處在總幹事和副總幹事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現任聯協會長為前商務部副部長、前外交部副部長、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會長王超。現任副會長兼總幹事為前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和外交部國際經濟司參贊張丹。

主要職責


出版書籍,發表文章,接受採訪,舉辦講座、研討會和培訓班,組織“模擬聯合國”和聯合國知識競賽,舉辦紀念活動,開展促進“千年發展目標”項目等。通過上述多種形式的活動普及聯合國知識,支持聯合國的事業。
開展對聯合國和國際組織的戰略性、前瞻性研究。
出席聯合國有關專題會議、國際非政府組織論壇、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和人權理事會的屆會以及聯合國新聞部主辦的會議,參與聯合國事務的討論。
積極參與世聯會的工作;為振興世聯會獻計獻策。
與各國聯協開展雙邊交往,就籌資、項目管理和能力建設等問題交流經驗,並與他們開展合作,增進相互了解和友誼。
與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建立聯繫,參與併合作舉辦與聯合國目標相關的活動。

主要工作


(一)開展聯合國問題研究
聯協每年舉辦專題研討會,就可持續發展、維和行動、聯合國改革等熱點問題進行研究。2015年舉辦了“聯合國70周年:使命、責任、未來”國際研討會、“推動可持續發展,建立和平與包容社會”國際研討會、“全球和平實踐新觀點:《聯合國憲章》簽署70周年之際聯合國和平行動新方向”學術研討會、“南南合作與中國”研討會,2016年舉辦了“中國與聯合國維和行動”研討會、“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聯合國合法席位45周年”國際研討會,2017年舉辦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推進行動——中國周”,2018年舉辦了“改革開放40周年中國參與國際多邊合作的回顧與展望”論壇、“為聯合國維和行動注入新動力——新興國家參與聯合國維和行動”國際研討會、“世界遺產運河古鎮合作大會——可持續發展”等。
為加強與其他國家友好關係,聯協與美國、俄羅斯、英國、芬蘭、挪威、日本、韓國、印度、衣索比亞等10多個國家的聯協及智庫開展交流互訪。
聯協編寫並出版《聯合國與和諧世界》(2008年)、《中國的聯合國外交》(2009年)、《世界眾國之國:聯合國》(2009年)、《外交,讓世界走向和諧》(2012年)《聯合國70年:成就與挑戰》(2015年)及《中國模擬聯合國大會指導手冊》(2019年)等一系列聯合國和多邊外交問題的書籍和文獻。
(二)參與聯合國和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
聯協積極參與聯合國協會世界聯合會的工作,聯協領導長期擔任執委,現任執委為聯協副會長兼總幹事張丹。此外,聯協出席聯合國全球傳播部(原新聞部)非政府組織年會、聯合國系統學術理事會年會、金磚國家民間社會論壇、二十國集團民間社會會議、亞歐人民論壇、東亞維和行動論壇等國際會議。
聯協與日韓聯合國研究機構建立區域交流機制,與日本聯協和韓國聯協輪流舉辦中日韓聯協會長三邊會議和中日韓青年論壇,與日本聯合國研究協會和韓國聯合國系統學術理事會輪流主辦東亞聯合國系統研討會。
(三)宣傳聯合國,推動公眾參與聯合國事務
為弘揚《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聯協積極支持國內大中學校開展模擬聯合國活動。從2004年起,聯協連續舉辦15屆中國模擬聯合國大會,累計有來自200多所高校逾5000名學生參加。聯協還與團中央合作舉辦全國中學生模擬聯合國大會。2011年至2016年,聯協連續舉辦6屆聯合國知識培訓班,來自全國百餘所高校的800多名學員參加培訓。自2016年起每年舉辦全國高校聯合國知識競賽。
為培養更多的國際公務員後備力量,聯協自2011年起連續舉辦9期中國國際公務員能力建設項目,邀請資深外交官、聯合國官員和專家學者等為培訓班學員授課,講解聯合國知識、分析國際熱點問題並分享自身外交經歷,提高青年學生對聯合國事務和中國多邊外交政策的認識。2019年2月,聯協與世聯會、浙江大學在紐約共同舉辦中國青年國際能力培訓項目,開展聯合國實地考察和交流,加強培訓實效性。
此外,聯協還積極調動理事資源,通過向高校學生授課、做講座及參加研討會等形式,協助高校、智庫加強聯合國問題和國際組織研究,促進國際組織後備人才培養工作。

理事成員


歷任會長
畢季龍 1985--1992
謝啟美 1992--2002
金永健 2002--2007
陳 健 2007-2012
盧樹民 2012-2018
吳海龍 2018-2019
第六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按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李道豫 前常駐聯合國代表、前中國駐美國大使
金永健 前聯合國副秘書長,前中國聯合國協會會長
前資深顧問(按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王世傑 前駐伊朗大使
王英凡 前外交部副部長、前常駐聯合國代表
楊文昌前外交部副部長、外交學會會長
吳建民前駐法國大使
陳 健前聯合國副秘書長,前中國聯合國協會會長
查培新 前駐英國大使
俞孟嘉 前常駐聯合國副代表、大使
會長
王超
副會長兼總幹事
張丹
常務理事名單(以姓氏筆畫為序)
劉志賢、劉昕生、李東燕、李永輝、張小安、張貴洪、張海濱、
陳東曉、陳迎、陳須隆、侶海林、金燦榮、徐書雲、謝波華
潘振強
理事(以姓氏筆畫為序)
門洪華、王之佳、劉玉梅、劉鐵娃、劉超、江國青、阮紅梅、
杜維明、李開盛、李英桃、李瑩、李媛、李瑞、何昌垂、
何銀、沈丁立、宋文艷、宋允孚、張雲飛、張宇燕、張穎、
陳琪、周波、林琳、胡建國、婁曉琪、秦曉程、晉繼勇、
賈烈英、徐偉忠、黃浩明、董霞、蔣振西、潘光、薛磊

會員


個人會員

王帆、王根祥、牛仲君、石堅、祁懷高、孫潔琬、孫靚瑩、
蘇長和、李小聰、李栓久、楊勝利、楊毅、沈茵茵、張幼雲、
陸建新、周啟朋、龐中英、趙磊、袁正清、徐奇淵、唐光庭、
黃燕、崔永乾、蒲俜

團體會員

山東大學、廣東外語外貿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天津外國語大學、中山大學、中華女子學院、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醫學會、中華環保聯合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華職業教育社、中國人民大學、中國人民外交學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國人民爭取和平與裁軍協會、中國中小商業企業協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中國太平洋經濟合作全國委員會、中國計劃生育協會、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對外翻譯有限公司、中國老齡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軍控與裁軍協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醫學科學院、中國佛教協會、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中國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中國國際交流協會、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中國國際關係學會、中國國際法學會、中國國際戰略學會、中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協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中國政治學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協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世界運河歷史文化城市合作組織、北京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語言大學、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四川外國語大學、外交學院、西北工業大學、南開大學、復旦大學、浙江大學、清華大學。(按筆畫排列)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聯合國協會"(簡稱"中國聯協"或"聯協"),英文譯名為"UNITED NATIONS ASSOCIATION OF CHINA"(簡稱"UNA-CHIN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熱心聯合國事務的公眾和社會團體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堅持中國共產黨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聯協的宗旨是:普及聯合國知識,促進對聯合國組織及其活動的了解、研究和宣傳,增進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和合作,為維護世界和平和共同繁榮發展而努力,促進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的實現。
第四條 聯協根據國務院第250號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開展工作和活動。
第五條 聯協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聯協的業務範圍:
(一) 普及聯合國知識,促進對聯合國憲章、聯合國組織及其活動的了解、研究和宣傳;
(二) 參加聯合國協會世界聯合會的有關會議以及其組織的活動;
(三) 參加聯合國及其他有關國際會議;
(四) 開展與各國聯合國協會的接觸、交往和合作;
(五)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聯合國問題的書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聯協接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遞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聯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聯協的活動;
(三) 獲得聯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聯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聯協的章程和決議;
(二) 維護聯協合法權益;
(三) 支持聯協的工作和活動;
(四) 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聯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聯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修改章程;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及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工作規劃大綱並監督實施;
(九)決定設立榮譽職務;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一至二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聯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總幹事、副總幹事、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並指導聯協辦事機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聯協會長、副會長、總幹事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聯協會長為聯協法定代表人。聯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聯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聯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聯協總幹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總幹事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聯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聯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八條 聯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 對聯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由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多數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7月4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