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動利率

借貸期內可定期調整的利率

浮動利率是在借貸期內可定期調整的利率。

定義


按照貨幣資金借貸關係持續期間內利率水平是否變動來劃分,利率可分為固定利率與浮動利率。
浮動利率是指在借貸期限內利率隨物價或其他因素變化相應調整的利率。借貸雙方可以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就規定利率可以隨物價或其他市場利率等因素進行調整。浮動利率可避免固定利率的某些弊端,但計算依據多樣,手續繁雜。
中國曾一度實行過的對中長期儲蓄存款實行保值貼補的辦法就是浮動利率制的一種形式。
利率按市場利率的變動可以隨時調整。常常採用基本利率加成計算。通常將市場上信譽最好企業的借款利率或商業票據利率定為基本利率,並在此基礎上加0.5至2個百分點作為浮動利率。到期按面值還本,平時按規定的付息期採用浮動利率付息。

簡介


銀行等金融機構規定的以基準利率為中心在一定幅度內上下浮動的利率。高於基準利率而低於最高幅度(含最高幅度),稱利率上浮,低於基準利率而高於最低幅度(含最低幅度),稱利率下浮。
在西方國家,基準利率是風險最小,流動性最大的貸款所採用的利率。在最高和最低浮動利率範圍內,各銀行利率的加碼幅度高低不一。在中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某一級行、處或專業銀行在法定利率水平上和規定幅度內根據不同情況上下浮動,目的是充分發揮利率的經濟槓桿作用,以便把正常的資金需要和不正常的資金佔用區別開來,把利率槓桿作用與“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信貸原則結合起來。1987年,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在20%的幅度內浮動,1988年又擴大到30%,流動資金及固定資產幾乎全部項目的貸款利率都可以上浮。1990年2月規定只有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可以上浮20%。同年3月21日起,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不僅可以上浮20%,而且可以下浮10%,並經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后即可執行。浮動利率大體分為兩大類型,一種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國務院授權,在一定幅度內擁有的利率浮動權。如能源、交通、通信、鹽業和農業等13個行業的基本建設貸款利率,分三類分別下浮10%、20%和30%。另一種是專業銀行分支行根據要求貸款的企業信用及效益等情況,在規定幅度內對貸款利率上下浮動,以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在中國,浮動利率已成為利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執行的種類有:①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②各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包括城鄉信用社)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③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及金融體制改革試點城市分行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的再貼現率可按同檔次利率上下浮動5~10%;④各檔次的地方企業債券可比照同檔次儲蓄存款利率上浮,1991年以前,上浮40%,從1991年開始上浮20%;⑤定活兩便儲蓄按同期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打6折計息;⑥對個人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利率按同期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上浮;⑦愈期貸款,擠占挪用貸款利率分別在原利率基礎上上浮20%和30%。
利率浮動比率=浮動利率/基準利率-1

最新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和存款基準利率,以進一步降低社會融資成本。其中,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4.35%;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下調0.25個百分點至1.5%;其他各檔次貸款及存款基準利率、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相應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保持不變。同時,對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不再設置存款利率浮動上限,並抓緊完善利率的市場化形成和調控機制,加強央行對利率體系的調控和監督指導,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
自同日起,下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以保持銀行體系流動性合理充裕,引導貨幣信貸平穩適度增長。同時,為加大金融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的正向激勵,對符合標準的金融機構額外降低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附表: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
單位:%
調整后利率
一、城鄉居民和單位存款
(一)活期存款0.35
(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
三個月1.10
半 年1.30
一 年1.50
二 年2.10
三 年2.75
二、各項貸款
一年以內(含一年)4.35
一至五年(含五年)4.75
五年以上4.90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2.75
五年以上3.25

特點


1.利率調整可以及時反映資本市場上資金的供求狀況;
2.借貸雙方承擔的利率變動的風險小;
3.有助於金融機構及時根據市場利率的變動情況調整資產負債規模及企業融資決策;
4.有助於中央銀行及時了解貨幣政策的效果並做出相應的政策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