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國家工作部門或工作人員所擁有的、不能擅自公開的以機關、單位為主體的那一部分事項。
工作秘密根據起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部門解釋,其含義應為: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務活動中不得公開擴散的事項;一旦泄露會給本機關、單位的工作帶來被動和損害。
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工作秘密的區別在:
(1)三個“秘密”立法意圖不同。
“國家秘密”這一概念是1982年《憲法》中提出來的,後來在《保密法》中對其法律特徵又作了規定,意在告誡公民在自己從事的工作中接觸國家秘密,合法利用國家秘密,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
“商業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給它規定了法律特徵。
“工作秘密”是在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提出的,告訴國家工作人員除了要保守國家秘密之外,還要承擔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開的那一部分事項的義務。
(2)三個“秘密”的法律特徵不同。
“國家秘密”的法律特徵有三點:
①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項。
②依照法定程序確定。
③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
“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徵有四點:
①不為公眾所知悉。
②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③具有實用性。
④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工作秘密”其含義包括三點:
①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務活動中不得公開擴散的事項。
②一旦泄露會給本機關、單位的工作帶來被動和損害。
(3)三個“秘密”的權利主體不同。
“國家秘密”的權利主體是“國家”,作為國家秘密唯五擁有的特定主體。
“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是作為不特定的民事主體(集團或個人)擁有。
“工作秘密”以本機關、單位為擁有主體。
(4)三個“秘密”確定程序不同。
“國家秘密”強調要經過法定程序確定,並且在《保密法》中規定了一套極為嚴格的確定程序。
“商業秘密”的確定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權利人自行明確即可。
“工作秘密”由各機關、單位自行制定相應辦法,妥善管理。
(5)三個“秘密”的標誌不同。
“國家秘密”分為三個等級,同時又原則地規定了區分三個密級的標準。三個不同的等級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標誌也有專門的規定。
“商業秘密”的分級與標誌可自行確定,但不得與國家秘密標誌相同。
“工作秘密”不分等級、其標誌尚未統一規定,但習慣上標為“內部”。
(6)三個“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對象不同。
“國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商業秘密”一旦被侵犯,會損害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嚴重的會危及市場秩序。如果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一旦泄露後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應該被定為國家秘密而不是商業秘密。
“工作秘密”一旦擴散或公開,會給本機關工作造成被動和損害。
(7)三個“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國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擔行政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商業秘密”一旦侵犯,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分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刑事責任。
“工作秘密”一旦泄露,要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