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檢查
新聞檢查
新聞檢查,政府控制新聞傳播的手段。新聞檢查始於16世紀,英國都鐸王朝從1529年開始以特許制控制出版業,使出版物只能發表有利於國家的言論。
以後因印刷業發達,出版物增多,政府原來控制出版業開業的辦法已不能控制報紙,於是由控制報紙的出版改為對報紙的檢查。出版報紙歷史較長的英國,制訂了許多有關的法令。1662年,馬薩諸塞殖民地議會通過限制新聞出版的法案,是世界上第 1個有關新聞檢查的法規。
現代各國對新聞傳播控制的辦法,有追懲制和預防制兩類。追懲制,是對新聞傳播中違反法律的言論給以法律制裁,但是政府不在傳播之前實施檢查。英、美等國均實行追懲制。預防制,是在新聞傳播之前,由政府的專門機構對新聞單位準備發布的新聞及言論,事先加以檢查,檢查官員可以刪改或撤銷認為不宜發表的新聞和言論。
中國從20世紀開始,曾長期實施新聞檢查。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頒布的《大清印刷物專律》,有新聞記事要受檢查的規定;光緒三十三年(1908)頒布《大清報律》,宣布實施事前檢查。這是中國最早的新聞檢查法律(見清末新聞法規)。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中央黨部和國民黨政府也實施新聞檢查制度。1929年公布的《宣傳品審查條例》、1930年公布的《出版法》、1930年公布的《出版法實施細則》、1932年公布的《宣傳品審查標準》、1934年公布的《圖書雜誌審查辦法》等,都有關於新聞檢查的規定。1933年起,在南京、上海、北平(今北京)、天津等大城市設立新聞檢查所。抗日戰爭時期,在軍事委員會下設立戰時新聞檢查局,各省、市也設立檢查機構。1945年抗戰勝利后,國民黨政府以“戡亂”名義繼續實施新聞檢查(見國民黨政府的新聞法規)。
新聞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政府沒有設立專門的新聞檢查機構。中央人民政府新聞總署於1949年11月11日對新華通訊社和廣播電台發出指示,要求記者、通訊員將新聞稿交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審閱,請他們幫助檢查事實及政治上的問題,以防止新聞報道與事實不符或政策上發生偏差。以後,當事關重大、新聞機構沒有把握時,往往請有關單位幫助把關。
參考書目
李瞻:《世界新聞史》增訂 7版,台北三民書局,台北,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