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調整

預算調整

預算調整是指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中央預算和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變更。

基本定義


指經過批准的各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預算中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的部分變更。預算(Budget),是指企業或個人未來的一定時期內經營、資本、財務等各方面的收入、支出、現金流的總體計劃。它將各種經濟活動用貨幣的形式表現出來。每一個責任中心都有一個預算,它是為執行本中心的任務和完成財務目標所需各種資財的財務計劃。

基本分類


經法定程序對原定預算收支規模或收支項目所作的變動,是預算執行過程中保持收支平衡的基本手段。
預算調整分為全面調整和局部調整。全面調整指對預算全面變動。這種變動是由於國家的政治經濟形勢出現重大變化引起的,實質上是重新編製一次國家預算。沒有特殊情況一般不輕易採用。局部調整是對預算的局部變動。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為了適應客觀情況的變化,對預算進行局部調整,重新組織預算收支平衡是經常發生的。

科目流用


指在預算支出科目之間的調入調出而形成的預算資金的再分配,又稱“經費流用”。在預算執行中,由於各種原因預算支出科目之間會出現有的資金有餘而有的資金不足的情況。為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果,在保證完成各項建設事業計劃,又不超過原定預算支出總額的情況下,可以在科目之間進行必要的調入調出。雖然預算科目流用只是在有關科目之間局部改變資金用途,不會影響總的收支平衡,但由於資金的用途和物資供應緊密相關,科目之間的經費流用也可能造成供求之間結構性不平衡。為了避免科目流用可能引發的供求結構不平衡,國家對流用範圍和流用程序都作了規定。

追加追減


對原定預算收支總額的增加或縮減。預算追加追減會引起預算收支總額的改變,關係到財政收支平衡的實現。因此,追加收入必須建立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上,減少支出要相應調整事業計劃,要嚴格控制追減收入和追加支出。

預算划轉


指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係或行政區劃的改變,需要相應改變預算隸屬關係時,將原預算劃歸新的領導部門或接管單位,即預算關係的轉移。企業、事業單位隸屬關係改變后,劃出單位應將上繳的各項預算收入以及應給單位的預算支出,按照全年預算划轉,年度預算執行中已經交入國庫的收入和已經實現的支出由劃出和划入的雙方進行結算。

預算調劑


上下級財政之間預算資金的調度。其目的是解決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各級財政不平衡問題。預算調劑僅限於縱向之間的調劑,不包括地區之間,即橫向之間的調劑。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收入多寡懸殊,如需通過預算調劑來滿足各地區各項生產建設事業的資金需要,只能由中央財政實施。

用預備費


國家預算預備費是為應付某些臨時發生的難以預料的開支而設置的專項基金。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國家預算編製時沒有預料到的國民經濟重大變化和較大的自然災害等情況時,所需經費可以動用預備費。中央預備費的動用,需經國務院批准;地方預務費的動用,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原則


預算調整的基本條件:市場環境、經營條件、政策法規等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財務預算的編製基礎不成立,或者將導致財務預算執行結果產生重大偏差。
(1)預算內的調整
對於不影響預算目標的業務預算、資本預算、籌資預算之間的調整,企業可以按照內部授權批准制度執行。鼓勵預算執行單位及時採取有效的經營管理對策,保證預算目標的實現。
(2)預算外的調整
由預算執行單位逐級向企業預算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闡述預算執行的具體情況、客觀因素變化情況及其對預算執行造成的影響程度,提出預算的調整幅度。
財務管理部門對預算執行單位的預算調整報告進行審核分析,集中編製企業年度預算調整方案,提交預算委員會、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室審議批准,然後下達執行。
(3)預算調整事項應當遵循的原則:
①不能偏離企業發展戰略和年度預算目標;
②調整方案應當在經濟上能夠實現最優化;
③調整重點應當放在預算執行中出現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規的關鍵性差異方面。

執行程序


各級政府對於必須進行的預算調整,應當編製預算調整方案。
中央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鄉、民族鄉、鎮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必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