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權

警察權

徠警察權,亦稱警察權力。一般是指主權國家用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而依法實行的強制力量。它屬於國家政治權力的範疇,是實現警察職能、完成警察任務的保證。它在社會中實際運作狀態,相當程度上標誌著這個社會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

概念


警察徠權(police authority)是指國家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的一切權力,包括履行警察刑事職能和行政管理職能中所運用的一切權力。
警察權主要有兩大職權,即警察行政職權和警察刑事職權,本質是行政權。
中國警察權權能的理性分析一般認為,警察權是指國家依法授予警察機關以及人民警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職能所必需的各種權力的總稱,亦即警察職權。

特徵


在各種公權力中,警察權對維護統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對民眾的強制手段也最直接。與一些西方國家比,中國警察權的行使範圍要寬泛得多。它即有刑事偵查權,可行使各類刑事強制手段;也有治安行政權,從治安拘留到勞動教養、從遣送上訪到強制戒毒、從戶籍管理到交通處罰等,多種刑事與行政權力集於一身。
現代民眾也願意將一部分自由和權利讓渡給警察權,是因為警察權能保障公民權利和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才是警察權存在的第一動因,只有把保障公民權作為確立警察權的核心,才可能實現警察權和公民權的統一。保障了公民權利,也就自然維護了社會秩序。

權力關係


警察權的大小和公民權的大小是成反比的,警察權越大,公民權被侵奪的可能性就越大。警察權的大小和一個國家的法治程度是一種反比例關係,在一個法治程度越高的國家,警察權越小。而在一個警察權相當龐大,在社會中佔有壟斷地位的國家中,它的法治程度一定是比較低的。
這是警察權與公民權的關係所決定的。警察權擴張,公民權就會受到限制;而公民權得到保障,也會對警察權形成制約;假如警察權被濫用,只會導致公民權的缺失。雖然說保持一定限度的警察權,是現代國家實現法治社會的共識,但如果超越了某種限度,就會構成對公民權的傷害與威脅。對警察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對公民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

負面權力


警察權對公民權的侵害:有的警察弄虛作假縱容包庇犯罪分子;有的警察對民眾隨意實行非法羈押和刑訊逼供;有的警察對民眾實施敲詐勒索及收受賄賂;有的警察甚至與黑社會相互勾結、謀財害命。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事務中越來越多地依賴警察權,不僅使警察權凌駕於其他司法權力之上,更是造成了民眾與警察機關利益與情緒的對立。

非法使用


日本海上保安廳和警察廳2012年9月14日通過政府官報公示了19個海上保安官可行駛警察權的地點,包括釣魚島在內。19個地點具體為:東京都的沖之鳥島南鳥島、硫黃列島等14處,釣魚島、沖大東島和硫黃鳥島,長崎縣的男女群島和肥前鳥島。媒體分析這只是日本採取的應對中國海監船駛入釣魚島領域后的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