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費用
拍賣費用
拍賣費用是委託人因撤回委託或者拍賣未成交而需要向拍賣人支付的金錢。
拍賣行接受出賣人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開展拍賣活動,致使出賣商品獲得最大價值。為此拍賣行要付出一定的活動費用,同時支出相當的勞動,因此,向委託人收取必要的費用是合情、合法的。當然,收取費用的範圍和標準要有章可循。目前,我國的拍賣行收費的範圍與標準
(1)委託人向拍賣行支付傭金。現時我國拍賣法僅規定拍賣人可向委託人和買受人收取最高不超過拍賣價l0%的傭金。具體向委託人收取多少比例傭金則無規定。實踐中,各拍賣行標準不統一。例如,上海物資拍賣行,根據成交額的不同按1一l0%不同比例收取;上海拍賣行則按3一10%比例收取;上海朵雲軒藝術品拍賣公司參照國際藝術晶拍賣慣例,向買賣雙方各收取成交價10%的傭金(實際總量是達到成交價的20%)。拍賣未成交,如是拍賣人過錯而造成的,委託人可不支付報酬;如是委託人原因造成的,委託人應支付全部報酬;如雙方均無過錯,屬正常範圍內的不成交,委託人仍應就實施的部分拍賣行為支付相應報酬。
(2)鑒定評估費。委託人對拍賣物的底價鑒定評估發生困難而委託拍賣行進行評估的,應當繳納鑒定評估費。
(3)保管費等。拍賣物在正式開拍前已移交拍賣行保管,委託人應繳納保管費。此外,公告、通知當事人、公證等費用,均應計人拍賣活動的必要開支,由委託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