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1981年3月14日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頒布


關於公布《國務院關於職工 探親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國發〔1981〕36號 1981年3月14日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已經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施行:

內容


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對《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說明
(國家勞動總局局長康永和1981年3月6日在第五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發言)
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位委員:
我受國務院的委託,現對《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作如下說明。
我國職工的探親制度是1958年建立的。這個制度建立以來,職工與親屬長期分居兩地的團聚問題得到了一些解決,廣大職工群眾十分擁護。但是,由於探親制度規定的與親屬團聚時間過短,已婚職工夫婦雙方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不能探望住在外地的父母,因此,要求修改探親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從1978年到1980年,國家勞動總局收到這方面的人民來信就有三千多件。在五屆人大幾次會議和政協會議上,都有不少代表和委員提出提案,要求儘快解決這個問題。據此,國家勞動總局和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研究,併到部分省、市、自治區徵求了意見,對1958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作了一些修改和補充。我現在將修改和補充的主要地方說明如下,請委員長、副委員長、各位委員審定。
一、延長了探親假期。地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由原來給假12天(不包括法定節日,下同)改為30天(包括法定節日,下同)。這是因為,近二十年來,工業布局作了調整,三線建設大規模進行,不少職工單身調入或者分配到邊遠地方去工作,長期與配偶分居,每年只享受12天的探親假,時間太短,每次探親來去都很匆忙,特別是路途較遠的職工,到家剛剛恢復途中疲勞,又立即動身返回工作崗位。有些職工反映,一年12天的探親假期是“三十年的夫妻,只過一年的同居生活”。適當延長探親假期有利於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
對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假期,由原來每年12天改為20天,並規定兩年探親一次的,給假45天。這樣修改,主要是鼓勵未婚職工兩年探望一次父母,以便集中精力學習業務技術,同時也可以減輕交通運輸上的壓力和節省財政開支。
二、增加了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規定。同父母分居兩地的已婚職工,這次規定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這是考慮到有很多職工,由於工作需要遠離了家鄉,因結婚後沒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又受經濟條件的限制,不少人十年、二十年不能回家探望父母,職工的父母很不滿意。有的職工為了探望一次父母,將多年的積蓄用光,甚至欠下一身債,多年還不清。已婚職工沒有探望父母的假期,對青年職工支內、支邊及畢業分配工作均有影響,父母也多為此而不願意子女遠離家鄉。從長遠來看,增加這一規定對於提倡已婚職工只生一個子女也有好處。
考慮到目前國家財政困難,這將規定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只能給予報銷一部分,即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部分由職工自理,超過部分由職工單位負擔。
在這個規定頒發以後,迫切要求探親的人數必然很多,只要各單位從生產、工作方面考慮,適當安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不會影響生產、工作的。
新的職工探親待遇規定,關係到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反映了廣大職工群眾多年的願望和要求,體現和發揚了國家關心群眾生活的優良傳統,人大常委會批准公布實行后,必將進一步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生產和工作積極性,為實現四個現代化,做出新的貢獻。
c60004--010529ljk

細則


關於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 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 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勞動總局勞總險字(81)12號 1981年3月26日
為便於各地區制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實施細則,現就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在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三、《探親規定》所稱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條件的職工,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探望配偶時,其不實行探親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職工工作地點探親,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當年則不應再享受探親待遇。
五、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點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間,超過五十六天(難產、雙生七十天)產假以後,與配偶團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六、職工的父母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母或者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假一次,在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過單位領導批准即可探親。
八、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其探親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勞動部關於配偶是軍官的工人、職員是否享受探親假待遇問題的通知》辦理《通知》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假期天數應改按一九八一年頒布的《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假期天數執行。。
九、職工在探親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頓,以致職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所在單位行政提出申請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
十、各單位要合理安排職工探親的假期,務求不要妨礙生產和工作的正常進行,並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員編製。
十一、各單位對職工探親要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對無故超假的,要按曠工處理。
十二、有關探親路費的具體開支辦法按財政部的規定辦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勞動部對於制定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若干問題的意見》予以廢止。
鐵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據《探親規定》,參照上述意見制定鐵道、航運系統的實施細則,在本系統內統一執行,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