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環境質量標準
聲環境質量標準
聲環境質量標準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防治雜訊污染,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環境質量而制定的標準。
聲環境質量標準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防治雜訊污染,保障城鄉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環境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五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雜訊限值及測量方法。本標準適用於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本標準是對GB 3096-93《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和GB/T 14623-93《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測量方法》的修訂。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五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雜訊限值及測量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同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3785 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GB / T 15173 聲校準器
GB / T 15190 城市區域環境雜訊適用區劃分技術規範
GB / T 17181 積分平均聲級計
GB / T 50280 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
JTG B01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A 聲級 A 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 A 計權網路測得的聲壓級,用 LA
表示,單位 dB(A)。
3.2
等效連續 A 聲級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簡稱為等效聲級,指在規定測量時間 T 內A 聲級的能量平均值,用 LAeq,T
表示(簡寫為 Leq),單位 dB(A)。除特別指明外,本標準中雜訊限值皆為等效聲級。
根據定義,等效聲級表示為:
式中:LA———t 時刻的瞬時 A 聲級;
T———規定的測量時間段。
3.3
晝間等效聲級 day 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間等效聲級 night 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晝間時段內測得的等效連續 A 聲級稱為晝間等效聲級,用 Ld
表示,單位 dB(A)。
在夜間時段內測得的等效連續 A 聲級稱為夜間等效聲級,用 Ln
表示,單位 dB(A)。
3.4
晝間 day time、夜間 night time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晝間”是指6:00 至22:00 之間的時段;“夜間”是
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間的時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慮時差、作息習慣差異等)而對晝間、夜間的劃分另有規定的,應按其規定執行。
3.5
最大聲級 maximum sound level在規定的測量時間段內或對某一獨立雜訊事件,測得的 A 聲級最大值,用 Lmax表示,單位dB(A)。
3.6
累積百分聲級 percentile sound level用於評價測量時間段內雜訊強度時間統計分佈特徵的指標,指占測量時間段一定比例的累積時間內 A 聲級的最小值,用 LN表示,單位為 dB (A)。最常用的是 L10、L50和 L90,其含義如下:
L10———在測量時間內有 10%的時間 A 聲級超過的值,相當於雜訊的平均峰值;
L50———在測量時間內有 50%的時間 A 聲級超過的值,相當於雜訊的平均中值;
L90———在測量時間內有 90%的時間 A 聲級超過的值,相當於雜訊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數據採集是按等間隔時間進行的,則 LN也表示有 N%的數據超過的雜訊級。
3.7城市 city、城市規劃區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和鎮。
由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其他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為
城市規劃區。
3.8鄉村 rural area
鄉村是指除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其他地區,如村莊、集鎮等。
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
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3.9交通幹線 traffic artery指鐵路(鐵路專用線除外)、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地面段)、內河航道。應根據鐵路、交通、城市等規劃確定。以上交通幹線類型的定義參見附錄 A。
3.10雜訊敏感建築物 noise sensitive buildings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3.11突發雜訊 burst noise指突然發生,持續時間較短,強度較高的雜訊。如鍋爐排氣、工程爆破等產生的較高雜訊。
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
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
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雜訊對周圍環境產生嚴
重影響的區域。
4 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雜訊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
的區域,包括 4a 類和 4b 類兩種類型。4a 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
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 類為鐵路幹線兩側區域。
5.1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適用表 1 規定的環境雜訊等效聲級限值。
表 1 環境雜訊限值 單位:dB (A)
聲環境功能區類別
時段
晝間 夜間
0 類 50 40
1 類 55 45
2 類 60 50
3 類 65 55
4 類
4a 類 70 55
4b 類 70 60
5.2 表 1 中 4b 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雜訊限值,適用於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鐵路(含新開廊道的增建鐵路)幹線建設項目兩側區域;
5.3 在下列情況下,鐵路幹線兩側區域不通過列車時的環境背景雜訊限值,按晝間 70 dB (A)、夜
間 55dB (A)執行:
a)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幹線;
b)對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幹線進行改建、擴建的鐵路建設項目。
既有鐵路是指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建成運營的鐵路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鐵路建
設項目。
5.4 各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突發雜訊,其最大聲級超過環境雜訊限值的幅度不得高於 15 dB (A)。
測量儀器精度為 2 型及 2 型以上的積分平均聲級計或環境雜訊自動監測儀器,其性能需符合 GB
3785 和 GB / T 17181 的規定,並定期校驗。測量前後使用聲校準器校準測量儀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於
0.5 dB,否則測量無效。聲校準器應滿足 GB / T 15173 對 1 級或 2 級聲校準器的要求。測量時傳聲器
應加防風罩。
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可選擇以下三種測點條件(指傳聲器所置位置)進行環境雜訊的測量:
a)一般戶外
距離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 3 .5 m 外測量,距地面高度 1 .2 m 以上。必要時可置於高層建
築上,以擴大監測受聲範圍。使用監測車輛測量,傳聲器應固定在車頂部 1 .2 m 高度處。
b)雜訊敏感建築物戶外
在雜訊敏感建築物外,距牆壁或窗戶 1 m 處,距地面高度 1 .2 m 以上。
c)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
距離牆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 1 m,距窗約 1 .5 m 處,距地面 1 .2 ~ 1 .5 m 高。
測量應在無雨雪、無雷電天氣,風速 5 m / s 以下時進行。
根據監測對象和目的,環境雜訊監測分為聲環境功能區監測和雜訊敏感建築物監測兩種類型,
分別採用附錄 B 和附錄 C 規定的監測方法。
測量記錄應包括以下事項:
a)日期、時間、地點及測定人員;
b)使用儀器型號、編號及其校準記錄;
c)測定時間內的氣象條件(風向、風速、雨雪等天氣狀況);
d)測量項目及測定結果;
e)測量依據的標準;
f)測點示意圖;
g)聲源及運行工況說明(如交通雜訊測量的交通流量等);
h)其他應記錄的事項。
城市區域應按照 GB / T 15190 的規定劃分聲環境功能區,分別執行本標準規定的 0、1、2、3、4類聲環境功能區環境雜訊限值。
鄉村區域一般不劃分聲環境功能區,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可按以下要求確定鄉村區域適用的聲環境質量要求:
a)位於鄉村的康復療養區執行 0 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b)村莊原則上執行 1 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工業活動較多的村莊以及有交通幹線經過的村莊
(指執行 4 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以外的地區)可局部或全部執行 2 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c)集鎮執行 2 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d)獨立於村莊、集鎮之外的工業、倉儲集中區執行 3 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e)位於交通幹線兩側一定距離(參考 GB / T 15190 第 8 3 條規定)內的雜訊敏感建築物執行 4 類聲環境功能區要求。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為實施本標準,各地應建立環境雜訊監測網路與制度、評價聲環境質量狀況、進行信息通報與
公示、確定達標區和不達標區、制訂達標區維持計劃與不達標區雜訊削減計劃,因地制宜改善聲環
境質量。
(資料性附錄)不同類型交通幹線的
定義A.1 鐵路
以動力集中方式或動力分散方式牽引,行駛於固定鋼軌線路上的客貨運輸系統。
A.2 高速公路
根據 JTG B01,定義如下:
專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並應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車道公路,其中:
四車道高速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25 000 ~ 55 000 輛;
六車道高速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45 000 ~ 80 000 輛;
八車道高速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60 000 ~ 100 000 輛。
A.3 一級公路
根據 JTG B01,定義如下:
供汽車分向、分車道行駛,並可根據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車道公路,其中:
四車道一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15 000 ~ 30 000 輛;
六車道一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25 000 ~ 55 000 輛。
A.4 二級公路
根據 JTG B01,定義如下:
供汽車行駛的雙車道公路。
雙車道二級公路應能適應將各種汽車摺合成小客車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5 000 ~ 15 000 輛。
A.5 城市快速路
根據 GB / T 50280,定義如下:
城市道路中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機動車道,全部或部分採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
供汽車以較高速度行駛的道路,又稱汽車專用道。
城市快速路一般在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中設置,主要起聯繫城市內各主要地區、溝通對外聯繫的
作用。
A.6 城市主幹路
聯繫城市各主要地區(住宅區、工業區以及港口、機場和車站等客貨運中心等),承擔城市主要
交通任務的交通幹道,是城市道路網的骨架。主幹路沿線兩側不宜修建過多的車輛和行人出入口。
A.7 城市次幹路
城市各區域內部的主要道路,與城市主幹路結合成道路網,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務功能。
A.8 城市軌道交通
以電能為主要動力,採用鋼軌—鋼軌為導向的城市公共客運系統。按照運量及運行方式的不同,
城市軌道交通分為地鐵、輕軌以及有軌電車。
A.9 內河航道
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內河水域及其港口。
(規範性附錄)聲環境功能區監測方法
B.1 監測目的
評價不同聲環境功能區晝間、夜間的聲環境質量,了解功能區環境雜訊時空分佈特徵。
B.2 定點監測法
B.2.1 監測要求
選擇能反映各類功能區聲環境質量特徵的監測點 1 至若干個,進行長期定點監測,每次測量的
位置、高度應保持不變。
對於 0、1、2、3 類聲環境功能區,該監測點應為戶外長期穩定、距地面高度為聲場空間垂直分
布的可能最大值處,其位置應能避開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雜訊源;4 類聲環境功能區監測點設於 4 類
區內第一排雜訊敏感建築物戶外交通雜訊空間垂直分佈的可能最大值處。
聲環境功能區監測每次至少進行一晝夜 24 h 的連續監測,得出每小時及晝間、夜間的等效聲級
Leq、Ld、Ln和最大聲級 Lmax。用於雜訊分析目的,可適當增加監測項目,如累積百分聲級 L10、L50、L90等。監測應避開節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2.2 監測結果評價
各監測點位測量結果獨立評價,以晝間等效聲級 Ld和夜間等效聲級 Ln作為評價各監測點位聲環境質量是否達標的基本依據。
一個功能區設有多個測點的,應按點次分別統計晝間、夜間的達標率。
B.2.3 環境雜訊自動監測系統
全國重點環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城市和地區宜設置環境雜訊自動監測系統,進行不同聲環
境功能區監測點的連續自動監測。
環境雜訊自動監測系統主要由自動監測子站和中心站及通信系統組成,其中自動監測子站由全
天候戶外傳聲器、智能雜訊自動監測儀器、數據傳輸設備等構成。
B.3 普查監測法
B.3.1 0 ~ 3 類聲環境功能區普查監測
B.3.1.1 監測要求
將要普查監測的某一聲環境功能區劃分成多個等大的正方格,網格要完全覆蓋住被普查的區域,
且有效網格總數應多於 100 個。測點應設在每一個網格的中心,測點條件為一般戶外條件。
監測分別在晝間工作時間和夜間22:00—24:00 (時間不足可順延)進行。在前述測量時間內,每次
每個測點測量 10 min 的等效聲級 Leq,同時記錄雜訊主要來源。監測應避開節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3.1.2 監測結果評價
將全部網格中心測點測得的 10 min 的等效聲級 Leq
做算術平均運算,所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聲
環境功能區的總體環境雜訊水平,並計算標準偏差。
根據每個網格中心的雜訊值及對應的網格面積,統計不同雜訊影響水平下的面積百分比,以及
晝間、夜間的達標面積比例。有條件可估算受影響人口。
B .3.2 4 類聲環境功能區普查監測
B.3.2.1 監測要求
以自然路段、站場、河段等為基礎,考慮交通運行特徵和兩側雜訊敏感建築物分佈情況,劃分
典型路段(包括河段)。在每個典型路段對應的 4 類區邊界上(指 4 類區內無雜訊敏感建築物存在
時)或第一排雜訊敏感建築物戶外(指 4 類區內有雜訊敏感建築物存在時)選擇 1 個測點進行雜訊
監測。這些測點應與站、場、碼頭、岔路口、河流匯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離,避開這些地點的雜訊
干擾。
監測分晝、夜兩個時段進行。分別測量如下規定時間內的等效聲級 Leq
和交通流量,對鐵路、城
市軌道交通線路(地面段),應同時測量最大聲級 Lmax
,對道路交通雜訊應同時測量累積百分聲級L10、L50、L90。
根據交通類型的差異,規定的測量時間為:
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晝、夜各測量不低於平均運行密度的 1 h 值,若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的運行車次密集,測量時間可縮短至 20 min。
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幹路、城市次幹路兩側:晝、夜各測量不低於平均運行密度的 20 min 值。
監測應避開節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3.2.2 監測結果評價
將某條交通幹線各典型路段測得的雜訊值,按路段長度進行加權算術平均,以此得出某條交通
幹線兩側 4 類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雜訊平均值。
也可對某一區域內的所有鐵路、確定為交通幹線的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按
前述方法進行長度加權統計,得出針對某一區域某一交通類型的環境雜訊平均值。
根據每個典型路段的雜訊值及對應的路段長度,統計不同雜訊影響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以及
晝間、夜間的達標路段比例。有條件可估算受影響人口。
對某條交通幹線或某一區域某一交通類型採取抽樣測量的,應統計抽樣路段比例。
(規範性附錄)雜訊敏感建築物監測方法
C.1 監測目的
了解雜訊敏感建築物戶外(或室內)的環境雜訊水平,評價是否符合所處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
質量要求。
C.2 監測要求
監測點一般設於雜訊敏感建築物戶外。不得不在雜訊敏感建築物室內監測時,應在門窗全打開
狀況下進行室內雜訊測量,並採用較該雜訊敏感建築物所在聲環境功能區對應環境雜訊限值低 10 dB
(A)的值作為評價依據。
對敏感建築物的環境雜訊監測應在周圍環境雜訊源正常工作條件下測量,視雜訊源的運行工況,
分晝、夜兩個時段連續進行。根據環境雜訊源的特徵,可優化測量時間:
a)受固定雜訊源的雜訊影響
穩態雜訊測量 1 min 的等效聲級 Leq;
非穩態雜訊測量整個正常工作時間(或代表性時段)的等效聲級 Leq。
b)受交通雜訊源的雜訊影響對於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內河航道,晝、夜各測量不低於平均運行密度的 1 h 等效聲級 Leq,若城市軌道交通(地面段)的運行車次密集,測量時間可縮短至 20 min。
對於道路交通,晝、夜各測量不低於平均運行密度的 20 min 等效聲級 Leq。
c)受突發雜訊的影響
以上監測對象夜間存在突發雜訊的,應同時監測測量時段內的最大聲級 Lmax。
C.3 監測結果評價
以晝間、夜間環境雜訊源正常工作時段的 Leq和夜間突發雜訊 Lmax作為評價雜訊敏感建築物戶外(或室內)環境雜訊水平,是否符合所處聲環境功能區的環境質量要求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