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
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
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杭州人臉識別第一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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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年卡會員郭兵收到動物世界的簡訊通知,“園區年卡系統已升級為人臉識別入園,原指紋識別已取消,即日起,未註冊人臉識別的用戶將無法正常入園。”郭兵認為,人臉識別收集的面部特徵信息屬於個人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者濫用將極易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郭兵到動物世界和工作人員協商,要求退還年卡費用。在協商無果后,郭兵將動物世界訴至法院。2019年11月1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2020年6月15日,富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雙方就賠償、刪除個人信息等問題進行辯論。庭審結束后,富陽區人民法院表示該案將擇期宣判。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原告郭兵與被告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下稱野生動物世界)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判決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確認野生動物世界店堂告示、簡訊通知中相關內容無效等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4月,郭兵支付1360元購買野生動物世界“暢遊365天”雙人年卡,確定指紋識別入園方式。郭兵與其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並錄入指紋、拍照。后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客戶入園方式從指紋識別調整為人臉識別,並更換了店堂告示。2019年7月、10月,野生動物世界兩次向郭兵發送簡訊,通知年卡入園識別系統更換事宜,要求激活人臉識別系統,否則將無法正常入園。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在辦理年卡時,約定採用的是以指紋識別方式入園,野生動物世界採集郭兵及其妻子的照片信息,超出了法律意義上的必要原則要求,故不具有正當性。此外,審理中未發現有證據表明野生動物世界對郭兵實施了欺詐行為。
2021年4月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郭兵與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二審案件,依法公開宣判。二審在原判決的基礎上增判野生動物世界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指紋識別信息。
2021年5月10日,杭州市公安局富陽區分局依法對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有限公司相關人員因“金錢豹外逃事件”涉嫌犯罪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