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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基層組織的黨內法規制度
- 中發〔2010〕8號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機關基層組織的黨內法規制度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是一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的黨內法規制度。
1998年3月30日,《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由中共中央印發。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印發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三章 基本職責
第四章 黨的政治建設
第五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六章 黨內民主和監督
第七章 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第八章 領導和保障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切實加強和改進機關黨的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作用,推動機關治理和各項事業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黨的委員會或者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包括不設黨組、黨委的單位領導班子,下同)領導下,協助本單位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本單位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不領導本單位業務工作。
第三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以黨支部建設為基礎,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各項決策部署上作表率,建設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模範機關,促進本單位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旗幟鮮明講政治,把政治標準、政治要求貫徹到工作全過程和事業發展各方面;
(二)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抓住“關鍵少數”、管好“絕大多數”,始終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三)堅持圍繞中心、建設隊伍、服務群眾,推動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進;
(四)堅持以上率下,發揮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示範引領作用;
(五)堅持繼承和創新相結合,增強機關黨建工作實效。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五條 機關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員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機關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六條 機關黨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
第七條 機關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成立黨支部。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黨支部,設1名書記,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
第八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嚴格執行任期制度,任期屆滿按期進行換屆選舉。書記、副書記選舉產生后,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的書記,應當由本單位黨員負責人擔任。黨員人數和直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黨支部書記原則上由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職務變動,應當徵得上級黨組織同意。
第九條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應當設立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由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副書記擔任。機關黨的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設立紀律檢查委員。
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上級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接受派駐紀檢監察組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基本職責
第十條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基本職責是:
(一)深入學習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和落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黨的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充分發揮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創先爭優,團結、組織黨內外幹部和群眾,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組織黨員深入學習黨的創新理論,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業務知識和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等各方面知識。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嚴格黨的組織生活,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切實履行義務,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堅決同各種違紀違法行為作鬥爭。
(四)密切聯繫群眾,經常了解群眾對黨員、黨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了解群眾訴求,維護群眾正當權利和利益。
(五)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和考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推進機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七)協助黨組(黨委)管理機關基層黨組織和群團組織的幹部;配合組織人事部門對機關領導幹部進行考察、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幹部的選拔任用和獎懲提出意見。
(八)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支持這些組織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九)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係,領導直屬單位黨的工作。
第十一條 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主要包括: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四)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五)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六)受理黨員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
第四章 黨的政治建設
第十二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必須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落實黨的政治建設責任,推動黨和國家機關彰顯政治屬性,在加強黨的政治建設上帶好頭、作示範。
第十三條 堅持以黨的創新理論武裝頭腦,引導黨員、幹部學深悟透、融會貫通、真信篤行,自覺做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堅定信仰者、忠實實踐者。把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作為加強黨的建設的永恆課題和全體黨員、幹部的終身課題,形成長效機制,錘鍊黨員、幹部忠誠乾淨擔當的政治品格。發揮領導幹部領學促學作用,提高黨員、幹部運用黨的創新理論指導實踐、推動工作的能力。有計劃地對年輕幹部進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
第十四條 堅持黨的政治領導,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肅黨內政治生活,發展積極健康的黨內政治文化。加強對黨忠誠教育,落實“四個服從”,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提高政治能力,強化政治擔當,強化制度執行力,推動黨的主張和決策部署轉化為本單位本領域的政策法規、制度措施,提升治理效能。發揚鬥爭精神,有效防範化解風險。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貫徹黨的群眾路線,完善黨員、幹部聯繫群眾制度,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
第十六條 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樹立正確政績觀,把對上負責和對下負責一致起來,轉變作風,真抓實幹。
第十七條 圍繞黨和國家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單位業務工作,針對機關工作人員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對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政治理論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形勢政策教育,紀律和廉政教育,政治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教育,引導機關工作人員弘揚優良傳統作風,保持為民務實清廉的政治本色。將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增強思想政治工作實效。定期向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彙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十八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堅持集中教育和經常性教育相結合、組織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提高機關黨員學習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組織黨員和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每年參加集中培訓。組織黨員認真參加黨內集中學習教育。落實黨員領導幹部講黨課制度。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黨的組織生活制度,確保黨的組織生活經常、認真、嚴肅。開好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經常分析黨員思想狀況,提高“三會一課”質量,落實談心談話、民主評議黨員和主題黨日等制度,完善重溫入黨誓詞、入黨志願書等活動。黨員領導幹部應當自覺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推動所在黨支部建設成為先進黨支部。穩妥有序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二十條 做好黨員服務工作,建立健全黨內關懷幫扶長效機制。關心黨員思想、學習、工作和生活,了解黨員需求,及時反映涉及黨員切身利益的重要情況。關心關愛因公殉職、犧牲黨員的家庭和因公傷殘黨員。認真做好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流動黨員的服務工作,為生活困難黨員提供幫助。
第二十一條 組織開展創建黨員先鋒崗、爭當服務群眾標兵、黨員承諾踐諾等活動,鼓勵黨員到社區為群眾服務,引導和激勵黨員帶頭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做好本職工作、完成急難險重任務,帶動機關工作人員建功新時代、爭創新業績。
第二十二條 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和有關規定發展黨員,嚴格發展程序,嚴肅工作紀律。
第六章 黨內民主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加強機關黨內基層民主建設,切實推進黨內民主,充分發揮機關基層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堅決維護黨的集中統一。
第二十四條 堅持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重要事項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集體討論、按少數服從多數作出決定。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應當帶頭髮揚民主,自覺接受黨員監督。
第二十五條 尊重黨員主體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權利,落實機關黨員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推進黨務公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情況反映制度,暢通黨員參與討論黨內事務的途徑,拓寬黨員表達意見渠道。機關基層黨組織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前,應當充分聽取黨員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保證黨員嚴格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嚴格遵守和執行制度、做到忠誠乾淨擔當,維護黨的團結和統一,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
(一)定期檢查、通報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向上級黨組織報告黨員領導幹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的情況;
(二)督促開好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加強對本單位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的指導;
(三)機關基層黨組織專職副書記列席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和黨組(黨委)以及本單位負責人召開的有關會議;
(四)了解並掌握機關黨員以及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和工作情況,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反映;
(五)了解黨員、幹部落實廉政風險防控措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和本單位黨組(黨委)報告;
(六)每年至少召開1次機關黨員幹部大會,聽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通報工作情況;
(七)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
(八)支持黨員行使監督權利,履行監督義務,防止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應當對黨員、幹部平時多過問、多提醒,及時發現和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問題嚴重的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依規依紀恰當予以處理。
第七章 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有利於加強黨的工作和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置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九條 堅持把黨務工作崗位作為培養鍛煉幹部的重要平台,注重選拔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好的幹部專兼職從事黨務工作,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機關黨務工作人員隊伍。
第三十條 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1%至2%。機關工作人員較少的單位,應當保證有專人負責。機關黨建任務較重、工作力量不足的單位,應當適當增加人員。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編製,列入機關行政編製。
第三十一條 按照守信念、講奉獻、有本領、重品行的要求,加強機關基層黨組織書記隊伍建設。以明確責任、考核監督、保障服務為重點,加強對機關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的管理。定期安排機關黨務工作人員特別是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輪訓。對新任機關基層黨組織負責人進行任職培訓。
第三十二條 有計劃地安排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務工作人員之間的雙向交流。把兼職的黨務工作人員開展黨務工作情況作為幹部年度考核和評優評先的重要參考。及時發現、表彰和宣傳機關黨務工作人員中的先進典型。
第八章 領導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機關黨建工作在各級黨委領導下,由同級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單位黨組(黨委)具體領導和管理,有關部門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四條 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統一領導所屬機關黨的工作,指導督促各單位黨組(黨委)落實機關黨建主體責任。定期對各單位黨組(黨委)、機關基層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落實機關黨建工作責任制、機關黨建重點工作和重要制度情況進行督查,及時向同級黨委報告有關情況。
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作為同級紀委監委的派出機構,在同級紀委監委、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領導各單位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黨組(黨委)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黨組(黨委)應當定期研究機關黨建工作,督促落實各項任務。通過機關基層黨組織了解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以及對重要決策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見,支持機關基層黨組織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建立健全黨建工作制度體系,加強黨建工作保障。
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其他成員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職責範圍內黨建工作。黨組(黨委)每年在本單位一定範圍內通報抓機關黨建工作情況、接受評議。
第三十六條 對黨組織關係實行屬地管理的下級單位黨建工作,黨組(黨委)應當加強與其所在地黨委的溝通配合,及時研究解決重要問題。
對歸口領導或者管理的單位黨建工作,黨組(黨委)應當加強監督指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含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設置調整、換屆、委員會組成以及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組成,書記、副書記的任免等,經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后,報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審批。
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審批預備黨員或者預備黨員轉正,應當提前報黨組(黨委)討論決定。機關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接收預備黨員或者討論預備黨員轉正,應當經黨組(黨委)審核把關后,報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審批。
黨組(黨委)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處分黨員有關事項,在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前應當與派駐紀檢監察組交換意見。處分決定生效后,有關處分決定和材料應當按照要求報機關紀檢監察工作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落實機關黨建責任、加強機關黨建工作情況應當納入各單位領導班子以及領導幹部考核內容。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每年至少聽取1次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彙報。
第三十九條 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按照有關規定,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書記每年向同級黨委述職,機關基層黨組織書記每年向上級黨組織述職,接受評議考核。
第四十條 機關基層黨組織開展活動,所需財政資金列入本單位部門預算,保障“三會一課”、主題黨日、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教育培訓、學習調研等需要。黨費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適用於縣級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機關的黨組織。黨組織關係在黨的機關工作委員會的其他單位的基層黨組織參照本條例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