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后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一種制度。其程序一般包括:(1)喪失票據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常為付款地法院)提出申請。為此應提交票據繕本或開列票據所記載的事項,並說明喪失票據的情況,請求法院為公示催告。(2)法院就申請進行調査,決定是否進行公示催告。申請不成立則裁定駁回。(3)法院進行公示催告。公告應以一定方式進行,一般載明:申請人、申請內容、持有票據的人在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否則權利則喪失等等。(4)作出決判。規定期內有人主張權利的,如他與喪失票據人無爭執,公示程序即行結束。如爭執不下或期內無人申報權利,法院則作出除權判決。即以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申請人即喪失票據者即可憑除權判決對於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

基本定義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告知並催促不明確的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申報權利,到期無人申報權利的,則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從性質來看,公示催告程序屬於非訟程序。適用這一程序並不能解決當事人之間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的糾紛,而只能確認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並在一定期限內無人申報權利這一事實。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請人根本無法知道有無利害關係人,更不知道利害關係人是誰,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被申請人。一旦明確了利害關係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而必須終結,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218 條第1款的規定,從案件範圍來看,公示催告程序僅適用於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不能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案件以及不屬於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事項,都不能適用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在具體的審理制度上具有明顯不同於訴訟程序及其他非訟程序的獨特性。主要體現為: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兩個階段構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兩個階段均由申請人申請啟動。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兩個階段可以由兩個不同的審判組織進行審理。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適用書面審查和公告的方式進行審理。
公示催告程序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為滿足社會經濟生活的需要而逐漸發展起來的。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功能:
(一)維護失票人的合法權益;
(二)對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
(三)確保票據流通的安全。
依據申請人的申請,法院以公告的形式,催告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間申報權利。否則法院將作出除權判決。使喪失的票據權利消滅。使喪失票據的人恢復票據權利的一種非訴訟性司法程序和票據等有價證券喪失時的救濟方法。

適用範圍


1、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的事項。中國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有支票、匯票、本票三種,另外《公司法》還規定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公示催告並作出除權判決。
2、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程序


申請

公示催告流程圖
公示催告流程圖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 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的判決程序,屬於非訴訟程序,即特別程序。
申請公示催告程序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即票據被盜、遺失、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2、申請的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且利害關係人處於不明狀態,對其他事項申請公示催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須由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申請方式,須由申請人書面申請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主要內容,申請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據丟失的事實。
5、公示催告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須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間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逕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請后,同時應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決除權后,支付人仍應承擔支付義務,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該票據被轉讓的,轉讓行為無效。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天。
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票據享有權利,申報權利的程序是
1、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間或在申報期間屆滿,判決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關係人在向法院主張權利時應向法院出示票據,法院即時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期間查看該票據,如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應當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請。
如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未在判決前申報權利的,可以在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確權。

要求

公示催告流程圖
公示催告流程圖
中國的民事訴訟法第18章對公示催告程序作出了規定。其後,最高人民法院又下發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上述的規定中,對票據喪失后的權利保全和公示催告程序作出以下具體要求:
1、可以請求公示催告的票據,應當是進行流通的可以背書的票據。
2、有權請求公示催告的當事人,應當是直接喪失票據的人。而該持票人的前手或該票據的出票人,是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的。
3、申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在申請書中註明所喪失的票據的票面金額、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的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以及有關的證明資料。
4、人民法院接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符合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予以受理,並通知該票據的付款人停止支付。該停止支付應延續到公示催告程序終止時為止。如果認為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公示催告的內容的,應在七日之內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5、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在三日內發出受理申請的公告,並在公告內註明以下事項: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名稱(即票據喪失人的姓名、名稱);喪失的票據的種類、票面金額以及出票人、背書人的名稱等;申報權利的期限(即取得該喪失票據的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期限);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法律後果或利害關係人不申報權利的法律後果等。上述公告應當貼於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內,並在有關報紙、公報或其他媒體上刊登。當地開設證券交易所的,還應當設置於交易所內。
6、有關的利害關係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在申報權利時,應出示其所持有的票據,主張自己對該張票據具有合法的權利。法院應同時通知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到場查看票據,加以辨認。如果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是申請人喪失的票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如果申報權利人所出示的票據與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相一致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申請人和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判定誰是該票據的合法持有人。
7、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權利申報期限內,如果沒有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或所提出的申報被法院駁回,在申報權利的期限屆滿的次日起一個月內,公示催告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作出除權判決,宣告該喪失的票據失效,失票人即可以依據該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從而恢復其票據權利。

法律法規


第二百一十八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二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二百二十一條 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百二十二條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條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格式


格式
申請人:(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申請公示催告,宣告ΧΧ無效,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事實和理由:
Χ年Χ月Χ日,申請人ΧΧΧ(寫明事情起因、經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的規定,應向支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支付人所在地屬你院管轄,現向你院提出上述請求,請依法判決。
此致
票據支付地基層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四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票據持有人,是指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後持有人。
第四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並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七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第四百四十六條 因票據喪失,申請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應結合票據存根、喪失票據的複印件、出票人關於簽發票據的證明、申請人合法取得票據的證明、銀行掛失止付通知書、報案證明等證據,決定是否受理。
第四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發出的受理申請的公告,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票據的種類、號碼、票面金額、出票人、背書人、持票人、付款期限等事項以及其他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權利憑證的種類、號碼、權利範圍、權利人、義務人、行權日期等事項;
(三)申報權利的期間;
(四)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等權利憑證,利害關係人不申報的法律後果。
第四百四十八條 公告應當在有關報紙或者其他媒體上刊登,並於同日公佈於人民法院公告欄內。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當同日在該交易所公布。
第四百四十九條 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日不得早於票據付款日後十五日。
第四百五十條 在申報期屆滿后、判決作出之前,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處理。
第四百五十一條 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並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查看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
第四百五十二條 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第四百五十三條 判決公告之日起,公示催告申請人有權依據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付款人拒絕付款,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百五十四條 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第四百五十五條 公示催告申請人撤回申請,應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百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應當符合有關財產保全的規定。支付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外,在判決后,支付人仍應承擔付款義務。
第四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非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百五十八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製作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四百五十九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據糾紛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第四百六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正當理由,包括:
(一)因發生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致使利害關係人無法知道公告事實的;
(二)利害關係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無法知道公告事實,或者雖然知道公告事實,但無法自己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權利的;
(三)不屬於法定申請公示催告情形的;
(四)未予公告或者未按法定方式公告的;
(五)其他導致利害關係人在判決作出前未能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客觀事由。
第四百六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除權判決的,應當將申請人列為被告。
利害關係人僅訴請確認其為合法持票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確認利害關係人為票據權利人的判決作出后,除權判決即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