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戈

原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邰戈,男,漢族,1971年7月出生,吉林長春人,碩士研究生學歷。1993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20年9月,邰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徠。2021年4月,邰戈被依法雙開。

個人經歷


2005年3月,任中國光大銀行長春分行信貸控制部總經理助理。
2005年12月,任中國光大銀行長春分行業務管理部副總經理。
2007年1月,任中國光大銀行長春分行業務管理部總經理。
2008年3月,任吉林銀行行長助理。
2008年11月,任吉林銀行行長助理、四平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9年10月,任吉林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16年9月,任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2018年2月,任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副書記、總經理。
2018年6月,任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9月27日,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邰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4月,經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紀委監委對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邰戈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邰戈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消費卡;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工工作調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等;違反生活紀律。濫用職權,造成國有企業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涉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邰戈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把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與不法私營企業主大搞權錢交易,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吉林省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吉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邰戈開除黨籍處分;由吉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5月,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邰戈(正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城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徠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邰戈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白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邰戈在擔任吉林銀行行長助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在擔任吉林銀行副行長、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