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管理體制

雙重管理體制

雙重管理體制指某類單位,既受同級黨委、政府領導,又受上級業務單位領導的管理體制。根據機構性質和工作內容,分為“以同級黨委政府領導為主”或“以上級業務單位領導為主”兩種情況。

定義一


如鄉鎮紀律檢查委員會,既受所在鎮的黨委領導,又受縣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如縣教育局,既受縣委、縣政府領導,又受上級教育局的領導。

定義二


雙重管理體制是指:在登記環節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最終審批登記;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基金會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初審。在管理環節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實施年度檢查;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照本條例及其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的問題依法進行處罰。業務主管單位負責指導、監督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依據法律和章程開展公益活動;負責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年度檢查的初審;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其他執法部門查處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違法行為。

定義三


建立國有資產雙重管理體制,對龐大的國有資產進行分類管理,既有實際意義又有現實依據:既能保證政府社會盈利性的實現,又能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殖;既能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又能保持中國特色。它最大程度地保證了政企分開,從而切實保證了國有企業的獨立性,真正做到國有與非國有企業的平等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