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交割

現金交割

一般來講,期貨交割的方式有兩種: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

含義


現金交割,是指到期未平倉期貨合約進行交割時,用結算價格來計算未平倉合約的盈虧,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最終了結期貨合約的交割方式。這種交割方式主要用於金融期貨等期貨標的物無法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如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等。國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將現金交割的方式用於商品期貨。我國商品期貨市場不允許進行現金交割。(股指期貨已經上市,可以進行現金交割)
現金交割的具體辦法,可用香港恆生指數期貨為例進行說明。假設某投資者在10月份以11 000點的價格賣出12月份交割的恆生指效期貨合約1手,至12月末最後交易日仍未平倉。如果該合約的最終結算價為10 000點,則該投資者交割時盈利:(11000-10000)X50港元=50 000港元(不考慮手續費)。

具體辦法


某投資者在10月份以11000點的價格賣出12月份交割的某香港期貨合約1手,至12月末最後交易日仍未平倉。如果該合約的最終結算價為10000點,則該投資者交割時盈利:(11000-10000)X50港元=50000港元(不考慮手續費)。相同的情況下,如果交易方向相反,不是賣出1手,而是買入1手恆生指數合約,則該投資者虧損50000港元。

交割違約處理


(一) 交割違約的認定
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1、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交付有效標準倉單的;
2、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解付貨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3、賣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交割違約的處理
會員在期貨合約實物交割中發生違約行為,交易所應先代為履約。交易所可採用徵購和競賣的方式處理違約事宜,違約會員應負責承擔由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交易所對違約會員還可處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處罰。(《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違規違約處理辦法》本辦法自2010年2月20日起實施,本辦法由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負責解釋。)

股指期貨


股指期貨合約到期的時候和其他期貨一樣,都需要進行交割。不過一般的商品期貨和國債期貨、外匯期貨等採用的是實物交割,而股指期貨和短期利率期貨等採用的是現金交割。
所謂現金交割,就是不需要交割一籃子股票指數成分股,而是用到期日或第二天的現貨指數作為最後結算價,通過與該最後結算價進行盈虧結算來了結頭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