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家協會

中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家協會

中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家協會是由國務院批准、民政部註冊的國家一級社會團體,致力於更好地保護、發展、繁榮我國各民族的工藝美術事業。

正文


協會簡介

中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家協會成立初期,將首先著重開展吸納各民族民間工藝美術人才的入會工作。今後,將陸續開展創辦會刊、籌建網站、實施對少數民族民間工藝美術人才的教育培訓計劃、建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家口述史資料庫、成立少數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基金會、舉辦高層論壇和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展,在民間工藝美術的保護髮展方面切實發揮作用。
中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家協會將充分發揮聯絡協調作用,做好民族民間工藝美術項目的搶救挖掘工作;充分發揮智力支持作用,做好少數民族民間工藝美術人才的保護培養工作;充分發揮整合優化作用,做好少數民族民間工藝美術產品的產業化工作;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做好少數民族民間工藝美術的研究交流發展工作。國家民委副主任丹珠昂奔在中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家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上當選為會長。

成立背景

中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歷史源遠流長,作品多出自各民族民間工匠之手,與各民族群眾的衣食住行、婚喪嫁娶、節令時序、宗教祭奠等緊密相連,既根植於各民族傳統文化的沃土之中,又成長發展於多民族相互交融的氛圍之內,體現了數千年來中華民族的聰明才智和對美的追求,最生動地反映了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特徵。
中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發展的現狀並不容樂觀。一批以手工藝見長的工藝美術品種發展緩慢,後繼無人,面臨失傳的危險。民族民間工藝美術作品的生活實用性逐漸被使用方便而且價格低廉的現代工業產品所取代,絕大多數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品的生產面臨困境。大批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家因生活所迫放棄專長,從事其他行業。因此,對民族民間工藝美術的保護迫在眉睫。
為全面落實國務院頒布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扭轉民族民間工藝美術令人堪憂的現狀,國家民委原副主任文精牽頭髮起成立了中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家協會,以期促進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整理和保護,擴大少數民族文化在國內外的影響力。

組織機構


顧問
回良玉
名譽會長
文精
會長
丹珠昂奔
副會長
杜涌濤 鮑洪飛 王海霞 王新明
秘書長(法定代表人)
包傑
副秘書長
張澤群 曲木鐵西 楊文平 田琳 呂桂鋒 李明 吳琦
曹陽 白立元 段曉渝 張鵬 李宇光 陳立民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家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Ethnic Folk Artists ,英文簡稱:CAEF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研究和致力於民族民間工藝美術保護的個人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和民族團結,積極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團結全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從業人員,為促進民族民間工藝美術事業的發展和繁榮,為祖國的富強與進步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依據國務院頒布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促進民族民間工藝美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整理和保護;
(二) 組織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家之間的技術交流,推動科學研究,倡導技術改造和新品種開發;
(三)弘揚民族民間傳統工藝美術技藝,挖掘和培養民族民間工藝美術人才;
(四)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工作需要舉辦開展民族民間工藝美術作品展覽展示;
(五)組織本領域的國內外研討會,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從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研究和挖掘整理的單位和個人;
(五)從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品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六)從事民族民間工藝美術創作和收藏的單位和個人;
(七)掌握獨到的工藝美術技藝的民族民間能工巧匠。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擁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參加本會的作品評獎和推介;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未按規定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超過一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作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計劃和重要會務問題,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建議名單,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會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有豐富的組織領導經驗和社會活動能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后,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3 年1 月 15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