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EE
報廢的電子電氣設備
WEEE即WasteElectricalandElectronicEquipment(WEEE)Directive(2002/96/EC),報廢的電子電氣設備,在指令75/442/EEC中對"waste"作出了詳細的定義,在指令91/156/EEC中對其進行了修改。報廢實際上是針對WEEE指令中附件Ⅰ中所有類別的產品,即使該產品並無達到使用壽命結束的階段,只要被消費者丟棄都視為廢棄物。
2005年8月13日起,歐盟市場上流通的電子電氣設備的生產商必須在法律上承擔起支付報廢產品回收費用的責任,同時歐盟各成員國有義務制定自己的電子電氣產品回收計劃,建立相關配套回收設施,使電子電氣產品的最終用戶能夠方便並且免費地處理報廢設備。
生產者責任:
設計環保產品,符合ROHS指令要求,並向歐盟成員國登記。
產品標識要求:
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和相關標誌(加貼回收“WEEE”標誌)。
歐盟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塞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
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義大利愛爾蘭
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波蘭
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英國
保加利亞羅馬尼亞
克羅埃西亞土耳其
WEEE
由於該產品不可與其它生活垃圾一同丟棄,因此送至焚燒爐或進行填埋的廢棄物的數量將會減少,也將使自然資源得以節約。
標示主要內容包括一個打叉的帶輪垃圾桶,及其下方的一條粗黑線,用來跟其它回收指令中的標誌作區分,如廢電池指令中的回收卷標。
上圖中的黑色實線必須偕同垃圾桶的標示及打叉的標示一同使用,內部不能有任何其它標示,文字與訊息,高度h必須大於0.3a或1mm。
若因自造或其它限制因素而需要調整上圖的線條(粗細或圓滑度等)是可以的,但是需維持原始圖相的基礎外觀及視覺尚可獨立辨識的效果。
在上述測試過後,標示必須維持清晰可見,並且無法輕易擦去,並且保持使用后的標示或標誌不會因此發生捲曲。
《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指令》推行的計劃表
日期
2003年2月13日在歐盟的官方刊物中出版指令
2004年8月13日歐盟成員國執行國家法規
2005年8月13日生產廠商確保回收系統到位,進入歐盟市場的設備應貼有WEEE標籤
2006年12月31日歐盟成員國應確保達到報廢電子電氣設備收集、回收與循環的目標
2008年12月31日歐盟成員國應建立收集、回收、再利用以及循環的新目標
2006年12月31日各國應達到WEEE回收目標4Kg/人。
WEEE規定電子電氣產品的目標回收率在70-80%之間,包含再生及再利用的元件及材料,以符合WEEE對每個項目的要求。(依據電子電氣設備的平均重量不計算)
2008年12月31日,WEEE將訂立新的回收、再生的目標,包含整台物件的再利用。
WEEE指令案適用於以下電子電氣產品: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器具,信息技術和遠程通訊設備,用戶設備,照明設備,電氣和電子工具(大型靜態工業工具除外),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醫用設備(所有被植入和被感染產品除外),監測和控制器械,自動售貨機。表2(見下頁)列出以上各類別電子電氣設備下的產品目錄。本指令案將在不違背歐盟關於安全的健康要求的法律和歐盟關於廢物管理的特殊法規的前提下適用。與保護歐盟成員國重要的安全利益相關的設備、武器、軍需品的戰爭物資不適作本指令。
“電子電氣設備”(WEEE)指的是屬於表2所列類別下的、設計使用電壓為交流電不超過1000V和直流電不超過1500V的、正常工作需要依賴電流或者電磁場的設備和實現這些電流與磁場的產生、傳遞和測量的設備。“電子電氣廢棄物”(WEEE)指的是按照歐盟第75/442/EEC號指令第一條(a)款定義確定為廢棄物的電子或者電氣設備,包括在產品拋棄作為其一部分的部件所有成分、部件和消耗件。
資訊科技的高速發展令人類帶來舒適與便利的同時,相關電子與電氣類產品的廢棄物卻與日俱增。為了妥善處理這些數量龐大的電子電氣廢棄物,同時回收珍貴的資源,歐盟在2002年通過兩項對電子電氣設備產品有重大影響的指令,分別為WEEE及RoHS指令。
除了歐盟外,全球各國都積極制定環保法規以期能使廢棄物中的有害物質含量降低到最低,並且要求各製造商或供應商肩負起相關的責任,從而減少對環境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