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的經濟法的本位思想。社會公共利益滿足程度是與國家的宏觀調控、經濟個體的行為以及市場的運行和社會分配行為緊密聯繫的。經濟法把社會本位作為調整原則表明,經濟法在對產業調節、固定資產投資、貨幣發行、產品質量控制、消費者權益保護等關係進行調整時,要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將"社會本位"作為經濟法的法律原則,無論從其產生的社會前提上還是經濟法與其他傳統部門法的區別上看以及該原則與經濟法其他法律原則的關係上來看,都是一種歷史的必然。它不僅反映了經濟法調整範圍的根本要求,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特性,還統率著經濟法的基本制度。同時也提供了經濟法的行為方向和模式,彌補立法疏漏,使之具有規範性、實限性和可操作性。因此,經濟法社會本位原則是經濟所特有的本質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