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寡頭是指西方國家中掌握著經濟、政治統治權的大金融資本家或集團。他們在經濟上的控制主要通過“參與制”進行。金融寡頭掌握一個總公司,即“母公司”。“母公司”通過收買股票使其他公司從屬於它,成為“子公司”;“子公司”也用同樣的辦法去控制其他公司,使其成為“母公司”的“孫子公司”等等。通過這種層層控制,金融寡頭便可支配比它自己資本大許多倍的資本,以此加強經濟上的壟斷地位。他們在政治上的統治是通過同政府之間的“個人聯合”進行的。
金融寡頭
金融寡頭(Tycoon)在經濟領域中的統治主要是通過參與制來實現的。壟斷資本集團首先掌握一些大銀行或大企業作為“母公司”,通過該公司收買並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控制許多“子公司”,再由“子公司”以同樣方法控制更多的“孫公司”,如此逐級參與,層層控制,形成一個龐大的金融資本控制體系。這個體系的最上層就是為數極少的金融寡頭。他們通過“參與制”,支配了大量的社會資本,從而擴張自己的經濟實力,攫取高額壟斷利潤。他們還通過佔有創業利潤,發行有價證券和公債,賤價收買、“整理”或“改組”虧本企業以及進行土地投機等手段,來保證和擴大壟斷利潤。
政治上的壟斷統治導致金融寡頭政治統治的加強。他們通過同政府進行“個人聯合”,對政府決策施加壓力和影響,並派遣人員或親自擔任政府要職,直接掌握國家機器。他們還把自己的勢力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例如,他們建立了許多企業和機構,掌握出版、通訊、報紙、廣播、電視等宣傳工具,為金融資本的利益製造種種輿論。他們還插手到教育、科研、藝術、體育、衛生、宗教等部門,把他們的統治進一步滲透到上層建築的各個領域。列寧說:“金融寡頭給現代資產階級社會中所有一切經濟機構和政治機構罩上一層依賴關係的密網,這就是這種壟斷的最明顯的表現”。
金融寡頭
金融寡頭首先用自己的資本掌握總公司,把它作為“母公司”,然後利用“母公司”的資本購買其他企業的股票,掌握股票控制額,把它們變成自己的“子公司”,各個“子公司”再以相同的方式控制更多的公司,即“孫公司”。通過“參與制”的方式,金融寡頭就可支配比其
自有資本大得多的他人資本,從而實現其對整個國民經濟的統治。金融寡頭在政治上的統治,主要是通過“個人聯合”的方式實現的。一方面金融寡頭親自出馬或委派其代理人到政府機構中擔任各種重要職務,另一方面金融寡頭又以各種手段收買政府高級官員、國會議員等,直接操縱國家機器。在實行“個人聯合”的同時,金融寡頭還通過建立各種政策諮詢機構等方式,影響政府的決策,通過控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媒體,把其勢力伸向上層建築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金融寡頭在政治上的統治,其目的是為了鞏固它在經濟上的統治。
工業壟斷資本與銀行壟斷資本日趨融合為金融資本,金融資本的進一步集中又形成金融寡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