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

土地所有制度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它決定了我國的土地不能買賣,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任何買賣或者變相買賣土地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憲法相關內容


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了我國的土地不能買賣,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為了保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不受侵犯,同時也為了保護的我國的耕地資源,憲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買賣行為的法律後果,是改變財產的所有者,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除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徵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公有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不能改變的。任何買賣或者變相買賣土地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制度意義


土地不僅是我國最緊缺的自然資源,而且是最重要的公有資產。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土地的商品屬性日益顯現。我國修改後的憲法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將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分離,以實現土地的商品屬性。這樣不但有利於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也有利於探索土地公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並且能夠促進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