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

溧水區原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姜明,男,漢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於江蘇省南京市,江蘇省海安縣人。大學本科學歷,1990年8月參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南京市溧水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副廳級)。

2015年02月03日決定逮捕。 2015年6月30日提起公訴。 2015年11月5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零三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 2018年3月9日,南京市中院裁定,對罪犯姜明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人物經歷


姜明[溧水區原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姜明[溧水區原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1990年8月--2001年4月先後任江蘇省南京市委農工部集體資產處副處長、綜合處處長、市委農工辦秘書處處長等職務;
2001年4月--2002年11月 任江蘇省溧水縣人民政府縣長助理;
2002年11月--2004年7月 任江蘇省溧水縣副縣長、黨組成員;
2004年8月--2007年11月 任江蘇省溧水縣委常委、縣委組織部部長;
2007年11月--2008年6月 任中共江蘇省溧水縣委副書記;
2008年6月--2009年1月 任中共江蘇省溧水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理縣長;
2009年1月--2011年12月 任中共江蘇省溧水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1年12月--2012年3月 任中共江蘇省溧水縣委書記、縣長;
2012年3月--2013年4月 任中共江蘇省溧水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3年4月--2014年8月 任中共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任免信息


2009年1月9日,中共江蘇省溧水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上,補選姜明為溧水縣人民政府縣長;
2012年3月24日,中共江蘇省溧水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姜明當選為溧水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1年12月16日,中共江蘇省溧水縣召開全縣領導幹部大會,會上宣布江蘇省委、南京市委對溧水縣委主要領導的人事任免決定:姜明任中共江蘇省溧水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8月18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發布公告: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委書記姜明(副廳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4年12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姜明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決定逮捕

2015年02月03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中共南京市溧水區原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姜明(副廳級)決定逮捕。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5年6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原區委書記姜明涉嫌受賄、重婚犯罪一案,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已由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姜明。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姜明利用其擔任南京市溧水縣委常委、組織部長、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區)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賄賂;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並生育一女,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5年11月5日,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京市溧水區原區委書記姜明受賄、重婚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以重婚罪,判處被告人姜明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零三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被告人姜明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68萬餘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執行變更

執行機關江蘇省浦口監獄於2018年1月30日提出減刑建議,報送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2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2018年3月9日,南京市中院裁定,罪犯姜明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予以減刑。因該犯系職務犯罪,應當從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姜明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3年7月2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