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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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釋義是一個人屬於某一國家的成員的法定身份的延伸。公民身份首先是一種法律身份,它基於法律的確認才產生。其次,國家作為身份存在的前提,公民身份與國家的存在息息相關。第三,社會成員在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上都是平等的。其選民是公民的一種常見角色。
《公民身份:世界史、政治學與教育學中的公民理想》內容簡介:“公民身份的本質”,亞里士多德宣稱,“……是一個常常引起爭議的問題:至今沒有一個大家公認的定義。”①然而,當今整個世界都不斷運用“公民”和“公民身份”的術語:這些概念成為日常政治的核心話語。對於“公民身份”來說,“一旦使用就一發不可收拾的”(Humpty-Dump-ty),這樣是否由此就非常好呢,我們宣稱它只意味著所選擇的意義是否會面臨頭破血流的危險?當然不會的。公民應該知道他們的地位意味著什麼;當政客們把整個概念只用來指代所有屬性的部分範疇時,公民應該能夠理解這個被濫用的術語。而且,非常重要的一點是,我們應該理解公民角色的複雜性。我們如果要實踐各項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並追求一種公民美德的生活,那麼,我們需要學習的東西太多了。一言以蔽之,公民是必須接受教育的;但是,如果所要學習的課程恰恰是語義混亂的話,那麼教師也不可能正確地提煉出各種必要的學習目標。
但是,在各種政治傳統千差萬別的一個世界里,我並不是主張,普遍運用一個詳盡的指令是可能的或是可欲的,而是建議,那些運用“公民身份”、“世界公民身份”和“公民教育”等辭彙的人應該意識到,在這些概念的背後有著一段漫長的歷史和豐富的含義,而且,不嚴謹地亂套概念只可能產生混淆和破壞。
前言 | 第一部分 歷史 | 第一章 起源 |
第二章 現代國家的鞏固 | 第三章 20世紀 | 第四章 歷史遺產 |
第二部分 分析 | 第五章 公民身份的感知 | 第六章 政治公民 |
第七章 公民身份的地位 | 第三部分 綜合 |
公民身份是一個人屬於某一國家的成員的法定身份的延伸。
公民身份首先是一種法律身份,它基於法律的確認才產生,或者說這種身份是基於“契約”而形成的身份,不同於訂立契約前的身份。既然是一種法定身份,就意味著這種身份不得被隨意剝奪,除非法律另有所規定。
其次,公民身份也將契約的另一方——國家作為身份存在的前提,公民身份與國家的存在息息相關。沒有國家,也就無所謂公民,而沒有公民的參與或監督,國家也就沒有合法的公權力。因為公權力來源於人們的認可和讓渡。公民並不因為成為一個國家的成員而在人身和精神上隸屬於國家,他始終是國家的能動的管理者。公民身份是公民社會中人作為參與或監督國家公權力運行的獨立主體的一種身份。
第三,由於公民是社會成員普遍的法定身份,由此也延伸出另一觀點,即擁有這種身份的人在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上都是平等的。因為每個社會成員都具有一個相同的身份即公民,不論擔任何種職務,從事何種工作以及何種出身,都是平等的公民;法律不承認任何形式的特殊公民。
選民是公民的一種常見角色
選民是指依據國家的選舉法達到一定年齡(在我國是指年滿18周歲),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選民是公民在一定階段的特定身份,而不是公民的代稱。選舉是公民參與國家權力運行或監督的一個環節。選舉權的行使是公民對自己公民身份的一種最有效、最直接的認識,特別是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往往會激發廣泛的公民意識。同時,從廣義上,選民不是僅僅按照程序規定進行投票的政治主體。因為選舉權實際上是與公民的創製權、罷免權聯繫在一起的。所以選民身份是公民最重要的一種的身份體現。
但是選民不能代替公民,公民的角色不限於選民,公民的權利不僅僅限於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學者認為相對於人民、公民而言,選民乃是從政治力量到政治行為的一個轉換性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國民國籍,並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人。國籍是一個人屬於某個國家的一種法律上的身份。我國法律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每個社會成員,除必須“具有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外,沒有任何限制條件,既不管男女老幼、是否享有享有政治權利,都是中國公民。
關於何種人可以享有公民身份,以及享有公民身份的人究竟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並不存在一種普遍適用的、決定公民必要的權利和義務的原則。不同時期,不同國情,一國往往形成不同的立法原則。
古希臘時期,奴隸、婦女和異邦人以及未滿18周歲的男性,都不能成為公民。中世紀,公民概念由反映不平等的臣民概念所取代。直到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勝利,資產階級的民主制度建立之後,通過憲法和法律,將國籍作為公民資格取得的基本條件,從而使得財產的多少等其它外在差別都不能對公民資格的取得產生任何影響。
但是法國1791年的憲法仍存積極公民與消極公民之分,積極公民是指在王國的任何地方,至少已經交納了相當於3個工作日價值的直接稅,並需提出納稅收據。只有積極公民才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簡而言之,只有交得起稅的人才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使得近代公民概念所體現的平等精神在實際的實現過程中大打折扣。而在英國,直到1928年實行普選權,1948年實行平等選舉之後,男子和30歲以下婦女的不同地位及同一個人可以在幾個選區投票等現象才得以消除。美國則在1868年通過的《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之規定,任何種族的人出生在美國就是美國公民,將公民範圍擴大到美國的印第安人。20世紀席捲資本主義世界的女權運動進一步擴大了公民的範圍,充實和發展了公民概念的內涵。
儘管公民本身在各國的演變過程不盡相同,在立法規定上也呈現出一定變化,但總的趨向則是公民身份被越來越穩定地規定各國憲法之中,作為一個社會成員共同享有的一種普遍的法律身份而存在。
作者:(英國)德里克·希特 譯者:郭台輝 余慧元 叢書主編:肖濱 郭忠華 合著者:曹海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