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證制度
預防接種證制度
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在兒童出生后1個月內,其監護人應當到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為其辦理預防接種證。接種單位對兒童實施接種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並作好記錄。
兒童離開原居住地期間,由現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負責對其實施接種。
預防接種證的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兒童入托、入學時,托幼機構、學校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發現未依照國家免疫規劃受種的兒童,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兒童居住地承擔預防接種工作的接種單位報告,並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接種單位督促其監護人在兒童入托、入學后及時到接種單位補種。
預防接種證是兒童預防接種的記錄憑證,每個兒童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證並接受預防接種。兒童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及時向醫療保健機構申請辦理預防接種證,托幼機構、學校在辦理入托、入學手續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應當及時安排補種。兒童家長或監護人要妥善保管好接種證並按規定的免疫程序、時間到指定的接種點接受疫苗接種。如兒童未完成規定的預防接種,因故遷移、外出、寄居外地,可憑接種證在遷移后的新居或寄居所在地預防接種門診(點)繼續完成規定的疫苗接種。當兒童的基礎免疫與加強免疫全部完成後,家長應妥善保管好接種證,它是兒童身體健康的身份證,以備孩子入托、入學、入伍或將來出入境的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