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代理
代理人在進行代理活動的行為
間接代理,“直接代理”的對稱。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後果先由代理人承擔再轉移給被代理人的一種代理形式。大陸法系獨有的概念。在大陸法系國家,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是代理的基本特徵之一。“以被代理人名義”,通常可以理解為明確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者不指明被代理人具體姓名僅說明代理他人為民事活動。如果不表明被代理人姓名,又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則不認為代理關係成立,應作為行紀關係來處理。
第一,間接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法律行為。
這是間接代理與直接代理最重要的區別,受託人雖然接受委託,但不將其代理身份告知第三人。對第三人來說,他直接與受託人打交道,而與委託人沒有任何關係。間接代理的這個特徵,使得第三人在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視受託人為合同當事人,受託人也將自己置於合同當事人的地位,而不是代理人。在這裡,委託關係是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一種內部關係。
第二,嚴格區分兩層法律關係,即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和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行為的後果不是直接歸於、而是間接歸於委託人。
所謂間接,是指先由受託人自己對第三人承擔一切後果,再由受託人將這些後果轉移於委託人。這裡有兩層含義:首先,行為的後果最終由被代理人承擔;其次,後果的歸屬不像代理那樣直接歸於委託人,而是經由受託人移轉給委託人。
第三,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
委託人不能直接對第三人主張權利,同樣,第三人也不能直接對委託人主張權利。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
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1.直接代理中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間接代理則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行為。
2.直接代理的結果歸屬於本人;間接代理的結果先歸代理人再轉給被代理人。
3.直接代理的內容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係;間接代理的內容是代理人與第三人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