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等待期
受益人不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時期
是指保險合同在生效的指定時期內,即使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也不能獲得保險賠償,這段時期稱為等待期。設置等待期的目的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明知道將發生保險事故,而馬上投保以獲得的行為,也就是所說的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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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重大疾病保險的等待期為90-180天,醫療保險的等待期為30天。等待期一般是從合同生效日或復效日算起,只適用於第一個保險年度,對於可續保單來說,續保年度一般不再有等待期。
重疾險,等待期內生病手術:
【1】如果沒有達到輕症或重疾的理賠條件,保單繼續有效,個人認為可以不用告知保險公司;
【2】如果達到了輕症或重疾的理賠條件,請告知保險公司,一般的處理是退還保費,合同終止。也有例外,同方全球人壽的處理方式是:保單繼續有效,但根據理賠條件中“首(初)次確診”的定義,這項輕症或重疾會作為除外責任,再發生則不予理賠。
關於“首(初)次確診”:指自被保險人 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經醫院確診患有某種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復效之後第一次經醫院確診患有某種疾病。
醫療險,等待期內生病手術:
該項疾病或手術不予理賠,但是保單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