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班

姐妹班

越劇戲班、劇團時類似合作社的經營制度

簡介


越劇戲班、劇團時的經營制度,類似合作社,是一種自願組合的共和制。

歷史


有三種情況:最早是三四十年代每逢夏季營業清淡期間,劇團"歇夏"停止演出,積蓄較少的普通演職員為了維持生計,臨時組成小班子演出,每天按商定比例分拆票價所得,名"姐妹班";其次是抗日戰爭勝利后,上海物價飛漲,時局動亂,多數劇場營業不佳,某些老闆與演職員聯合組班,共同維持演出,按約定比例分擔盈虧,也稱"姐妹班"。新中國成立初期,在人民政府指導下,越劇界廢除老闆制,紛紛組成以主要演員為核心的民間職業劇團,仍沿用"姐妹班"的說法。但此時已具有較為完善的合作社性質,其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團員大會,凡重大問題,均須由它通過。負責處理團員大會決議以及日常事務的機構,是正副團長(常由主要演員擔任)為核心的團務委員會。一般規模齊全的劇團,在團委會下專設總務部、劇務部、音樂組、廂房組(管理服裝、道具)、演員組,分擔各項工作;團委會之外,還有監察委員會負責監督。劇團人數,多者七八十人,少者三四十人不等。在這種姐妹班裡,各人根據共同評定的貢獻大小取得相應報酬,營業盈虧也按各人所得的比率分攤。比起新中國成立前臨時組合的姐妹班,固然有了很大進步,但演職員薪水差距仍較大,最高者可達二三千元,最低者卻只有六七十元;同時,由於照顧主要演員的面子,用了一些冗員,無形中減少了全團經濟收益;規章制度亦不健全,往往是主要演員說了算。因此,姐妹班制度並非完美無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