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菌物學會
中國菌物學會
中國徠菌物學會是經8位生物學院士推薦1992年國家科委和中國科協批准、民政部登記,於1993年5月成立的行業協會。其前身為1980年成立的中國植物學會真菌學會。本會是從事菌物學科研、教學及生產的2000多名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國學術性團體組織,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會員占會員總數的40%以上。中國菌物學會2000年10月被批准加入中國科協。
菌物多樣性及系統學專業委員會
植物病原菌物專業委員會
蟲生菌專業委員會
醫學真菌專業委員會
食用菌專業委員會
藥用菌專業委員會
工業菌物專業委員會
裸菌專業委員會
地衣專業委員會
菌根及內生真菌專業委員會
菌物化學專業委員會
菌物遺傳及分子生物學專業委員會
第五屆理事會(2011-2014)
副理事長:車永勝,陳雙林,戴玉成,李泰輝,楊祝良
秘書長:文華安
副秘書長:白逢彥,蔡磊,郭良棟,郭守玉
理事(按姓氏拼音排列):
*阿不都拉·阿巴斯 *白逢彥 包海鷹 鮑大鵬 *邊銀丙 *蔡 磊
*車永勝 陳 惠 陳美元 *陳雙林 陳作紅 池玉傑 *戴玉成
單衛星 樊 立 范 黎 *郭良棟 *郭守玉 國立耘 韓建榮
何 群 *黃 勃 姜道宏 *姜子德 康冀川 李明春 *李若瑜
*李泰輝 李渝珍 李增智 林進忠 林俊芳 凌建亞 劉 斌
劉潤進 *劉維達 劉 偉 *劉杏忠 劉作易 *呂國忠 莫明和
*牛永春 潘煒華 邱君志 冉玉平 上官舟建 孫廣宇 *譚 琦
圖力古爾 王愛群 王 波 *王成樹 *王 琦 王 謙 王源超
*王澤生 王中康 旺 姆 韋繼光 魏 華 魏生龍 *文華安
吳文平 席麗艷 向梅梅 謝寶貴 徐阿生 閆 偉 楊曉彤
*楊祝良 姚一建 余知和 張金霞 張勁松 張敬澤 *張克勤
張 猛 *張修國 章桂明 鄭服從 *朱 平 Kevin Hyd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是中國菌物學會,英文名稱:Myc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縮寫:MSC。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從事菌物學科研、教學及生產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組成的為實現共同意願的學術性、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堅持黨的路線、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團結廣大菌物學工作者,為繁榮我國的菌物學事業,促進科研與生產發展,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與菌物學科相關的學術活動;
(二)編輯學術期刊;
(三)組織科學考察,寫出考察報告,為國家有關學科的規劃提供信息和建議;
(四)接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舉辦與菌物學科相關的展覽及各種培訓班、講習班等,普及菌物學科學技術知識和先進技術,提高各層次會員的學術水平和國民知識水平;
(五)加強與生產部門的聯繫,向社會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向有關部門反映菌物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合理要求;
(七)對有關企業生產的菌物製品進行監督;
(八)加強與全國有關學會的聯繫,積極開展學科間的學術交流;
(九)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和合作研究、聯合培養人才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個人會員需本科以上學歷、具有同等學歷或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並相當於上述水平的與菌物學相關的科研、教學、生產和檢驗檢疫人員;
(二)積極支持和熱心於本學會工作,並從事有關科學組織管理的工作者;
(三)與本學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並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群眾團體,由本單位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接納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會員二人或單位介紹;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學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徠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學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科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7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