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薦代表人
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間的中介
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2014年11月24日,經國務院批准取消了保代資格的行政准入。
保代,即保薦代表人
(一)具備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一個項目應只認定一名項目負責人;
(二)具備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至少參與過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一個項目只認定兩名參與人員,其中包括一名項目負責人;
(三)具備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擔任主管投行業務的公司高管、投行業務部門負責人、內核負責人或投行業務的其他相關負責人,每家綜合類證券公司推薦的該類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其推薦通道數量的兩倍。
2009年證監會將保薦代表人申請條件改為:
(一)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二)在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三)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且成績合格有效;
(四)誠實守信,品行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五)未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負責證券發行、承銷項目的開發及執行;
(二)與項目相關機構的主管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交易所、證監局、證券業協會)進行溝通,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三)開發與維護客戶關係。
熟悉經濟、金融市場相關政策、法規、產品及工作規程,熟悉證券發行與承銷有關知識及投行業務的新動向,擅長財務分析、企業估值和融資方案設計,具有較強的項目運作能力;具有投行團隊管理經驗;或具有較強市場開發能力,具有三年以上投行業務工作經驗,主持或參與完成過一個以上承銷項目,具有良好的從業誠信記錄。
保薦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將其從名單中去除:
1、被註銷或吊銷執業證書;2、不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投資銀行業務經歷;3 、保薦機構撤回推薦函;4、調離保薦機構或其投資銀行部門;5、負有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債務;6、因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刑罰;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名單中去除的保薦代表人符合註冊登記要求的,可再次申請註冊登記為保薦代表人;自去除名單之日起6個月的,應當重新參加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1)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正式工作人員;
(2)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兩年以上(包括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證券發行承銷、收購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資銀行相關業務的經歷),從業年限計算截至2013年6月21日,兼職、實習等工作時間不計入從業時間;
(3)已取得證券從業資格(即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基礎科目及至少一門專業科目的人員)。
1、考試時間:2013年6月22日。
2、考點設置:北京、上海、深圳三個城市。屆時考生可選擇以上任一城市參加考試。考場詳細地址將在准考證中明示。本次考試採取閉卷機考形式,題目均為客觀題。
第一部分 證券綜合知識
第一章 保薦制度及執業規範
第一節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資格管理
第二節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職責
第三節 保薦業務規程和保薦業務協調
第四節 執業規範和法律責任
第二章 金融基礎知識
第一節 貨幣供求
第二節 金融機構
第三節 金融市場與金融業務
第四節 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
第五節 財政與稅收
第六節 外匯管理與金融全球化
第三章 證券基礎知識
第一節 證券及證券市場概述
第二節 證券產品—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
第三節 證券產品-其他產品
第四節 證券交易
第五節 證券投資分析
第六節 證券市場監管體系
第七節 證券市場對外開放
第四章 財務會計相關知識
第一節 會 計
第二節 財務成本管理
第三節 審計與評估
第五章 法律法規
第二部分 投資銀行業務能力
第一章 股權類融資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第二節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第二章 債權類融資
第一節 公司債券
第二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與可交換公司債券
第三節 證券公司債
第四節 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與中期票據
第五節 資產證券化
第六節 擔保與信用評級
第三章 資本市場——定價與銷售
第一節 股票的估值定價
第二節 債券的估值定價
第三節 其他產品的估值定價
第四節 股票的銷售
第五節 債券及其他產品的銷售
第四章 財務顧問業務
第一節 收購與兼并
第二節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第三節 財務顧問業務的管理
第四節 涉及外國投資者的併購業務
第五章 持續督導——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及持續信息披露
第一節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
第二節 上市公司規範運作
第三節 上市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信守承諾
第四節 上市公司持續信息披露
第五節 上市公司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在投資銀行業務中的綜合運用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二節 發行業務審核中的相關要求
第三節 個別事項的處理與披露要求
第四節 審計與評估的相關要求